贪腐侥幸
必自毁
日前,我省某市一名干部朱某被依法处理,原因是他以高价兜售家里囤积的“无用之物”、以“出租房屋”的名义收租等手段变相受贿,这印证了“侥幸之心不可有,蚁贪之举不可为”这句话。
据悉,朱某这样做,是因为想捞好处、却又觉得直接收钱影响不好。但结果却说明,党员干部树立防腐拒变意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表明侥幸心理要不得。正所谓,蚁贪之祸猛于虎。这种侥幸心理只会让领导干部逐步深陷贪污泥潭不可自拔,最终沦为阶下囚。
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即使朱某只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正常的商贸交易,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更何况,他的所作所为属于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模糊的问题。这也是其存有侥幸心理的一大根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力度和成效前所未有。如何让领导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键。在依法打“老虎”、拍“苍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的同时,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方能取得最好的成效。在这种环境中,侥幸的心态也会因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而消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