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查涉土领域职务犯罪——
底线失守之后……
本报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王鹏程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近年来,伴随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涉土领域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近日举行的杭州市“国土局长·检察长”论坛,聚焦涉土领域职务犯罪,再次敲响警钟。
他们,有的曾在工作一线崭露头角,年轻且颇有作为;有的曾入选“十大感动人物”,成为机关里的“明星”;有的辛勤耕耘大半辈子,即将功成身退……但面对利益诱惑,他们丧失了职业操守,触犯了党纪国法,最终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涉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易发、多发趋势。据统计,2012年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3件、121人。
这其中,行政审批、土地规划、征迁补偿、确权发证、整理开发、报表管理、资金使用等成为“高危领域”。权力缘何失控?引起人们深思。
暗箱操作乱作为
70后的姚敏,原是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科长。在同事眼里,他年轻有为,前途光明。直到被检察机关带走,他的真实面目才为人们所知。
令人意外的是,姚敏在2006年任职至案发,受贿行为几乎年年有,向他行贿的人达到15人。现金、银行卡、支票,甚至钻戒……他都来者不拒,受贿地点也五花八门,酒店、宾馆、公司,甚至办公室都成为“交易地点”。经查,2007年至2012年,他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共计530万余元,超过10万元的就有10项,直接收受的现金,单笔最高达70万余元。
俗话说,拿人家的手软,姚敏也不例外。姚敏利用负责征地拆迁项目的便利,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增加补偿项目、内定评估公司等手段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同时,在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通过虚构杭州海景粮油物资有限公司拆迁的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02万余元,实际获得60万元。最终,姚敏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征地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由于拆迁工作难度大,牵连的利益多,有些工作人员把拆迁当作分享的“大蛋糕”、牟利的“香饽饽”,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杭州市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原副主任王金法就深谙此道。他利用负责、管理、协调杭州市重点工程“西湖西进”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对承接该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某公司提供支持。当然,恩惠不能白给。王金法在明知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价从该公司违规购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实际收受该公司以房屋差价形式所送的贿赂56万元。
而发生在杭州市余杭区的一起征地拆迁滥用职权、受贿窝串案,相互勾结的人数更多。案件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环节,星桥街道原办事处副主任胡小正,及相关科室、社区、企业共有13名人员涉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他们的劣迹也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制作成警示片《疯狂的“土拨鼠”》。
[ 画外音 ]
这些案件暴露出某些地方征地拆迁政策不明确,操作不规范,工程承接随意性、主观性大等问题。对此,必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管力度,同时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换岗制度,避免一人在同一岗位上时间过长。要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将涉及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专项资金作为审计重点,对分配、管理、使用资金的部门和使用资金多的单位定期审计,加大审计力度。
忧: 监管缺失现真空
一起有关土地出让的滥用职权、受贿窝串案,涉及人员多达40余人,涉案的公职人员中不乏地方党政领导,引人关注。
去年,伴随淳安县“阳光水岸”项目滥用职权、受贿窝串案宣判,此案背后的黑幕也被揭开。时任淳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程锋,时任淳安县委常委、人武部部长章贻庆,淳安县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汪建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进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的千岛湖上坑坞北岛项目建筑容积率提高、项目推进违规提供帮助等,并收受财物。最终,这伙人难逃法律的制裁。其中,程锋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章贻庆受贿113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汪建华受贿158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淳安县建设局原局长余路成受贿443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4732万余元,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记者了解到,这起窝串案具有明显的“熟人腐败”特征,形成了以战友、老乡、同事、同学、亲属等关系织就的利益共同体。
从审批、招投标等环节捞好处,宁波市国土局江东分局原局长俞枫也深谙此道。经法院审理查明:俞枫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8.95万元。比如在天赐家园南侧地块、白宫地块租赁,甬升村地块合作开发,江南村安置房代建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上,俞枫为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他借打麻将的机会,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所送现金5000元。2012年至2013年,他不仅分别在其住处楼下、KTV包厢和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现金28万元,而且还通过王某收受该公司下属房产公司价值56.04万元的新星龙湾单身公寓一套。此外,2007年至2011年的每年春节期间,他都“照例”收受某公司总经理茅某所送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共计1万元。2014年,俞枫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 画外音 ]
由于人员素质、制度执行等原因,有些部门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问题。曾有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人感慨:几次简政放权,还有120余项审批权,监管难免顾此失彼。事实上,一个完整的审批事项,由若干相互联系的环节构成,后一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前一环节的检验和监督。因此,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制约。
逾越底线后悔迟
当陈知言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时,很多熟悉他的人第一反应是“没想到”。
这名曾经的磐安县工业线干部职工公认的“拓荒者”,在担任安文镇企业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引进企业100余家,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1000余万元,积极组织参与各类扶贫捐助活动,先后荣获全国和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等称号,还当选过当地的“十大感动人物”。
2013年发案时,陈知言已经59岁,即将功成身退。同年10月,他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查,2011年底,陈知言利用帮助工程承包人陈某解决矛盾纠纷,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4万元。次年,他又在服务全镇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帮助工程承包人陈某介绍工程及解决矛盾纠纷,收受贿赂10万元。
在这起土地整理开发领域的贿赂窝串案中,包括陈知言在内的3名国家公职人员,都到了临近退休的年纪。比如1958年出生的安文镇原副镇长郑汉文,从2009年底到2012年底5次从承建工程方收受贿赂,最终因为在项目承包、施工、验收、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受贿11万元换来有期徒刑6年。
无独有偶。2014年,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金清中心所土管员奚富林,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工作期间,他违反规定审批辖区内村民的19间个人建房用地,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同时,收受多名村民贿赂共计5.3万元。令人惋惜的是,奚富林案发时53岁,已经从事土管工作20余年。
[ 画外音 ]
价值灵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有些人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辛苦一辈子,也为党和人民做了事,拿点收点不算什么。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警惕“59岁现象”,始终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权力、责任和利益。
■ 专家观点
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德珠:纵观这些涉土领域渎职犯罪的领导干部,普遍对贪腐行为习以为常,对法律缺少敬畏,甚至可以说漠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干部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保证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同时,针对此类职务犯罪,亟须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常态化监督和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