蕴含辩证法思维的制度管党创新
□徐 彬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其中蕴含深刻的唯物辩证法思维,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
《准则》和《条例》是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党的“姐妹篇”,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准则》和《条例》都是从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要求。《准则》和《条例》的系统性最主要体现为以党章为核心构建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二者都是以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为根本遵循,将其中的纪律规范和原则要求具体化、具象化。比如,在《准则》中,要求党员“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等,都是党章中的要求。《条例》也是如此。在《条例》中,专门增加了反对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条款等,都是党章相关要求细化的体现。
《准则》和《条例》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辩证统一
《准则》和《条例》运用辩证法思维,正确处理从严治党的若干重大关系,统筹纪与法、德与法、公与私、俭与奢、苦与乐、廉与腐等是非、正反标准之间的有机联系,二者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完整体系。
党纪与国法的辨证统一。修订前的《准则》和《条例》内容与国家法律混同,“纪”、“法”不分问题严重,特别是修订前的《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这很容易造成有些党员干部党纪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是小节,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一方面,坚持纪法分开,明确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比如,原《条例》“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新修订《条例》中全部删除了。另一方面,强调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道德高线与纪律底线的辩证统一。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德法兼治、一正一反、相互配套。一方面,《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变“不准”为“自觉”,树立起一条道德高线。《准则》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另一方面,《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确立起一条纪律底线。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比如,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全体党员与关键少数的辩证统一。新修订的《准则》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一方面,《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在《准则》的第2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等等。另一方面,《准则》抓住“关键少数”以引领“最大多数”。在《准则》的第3部分,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
历史传承与改革创新的辩证统一。没有“不变”,没有传承,改革创新就失去了基础;没有“变”,没有创新,历史传承就失去了活力。新修订的《准则》正确处理“历史传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确保既有传承,又有突破。一方面,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另一方面,《准则》的修订完善突破了以往固有的制度框架,在设计思路、逻辑结构以及文本编写等方面呈现颠覆性,是“大尺度”的。
同时,传承与创新的关系还体现到《准则》和《条例》对中华民族历史传统的借鉴与吸收上。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比如,《准则》中的以德治党的“德”,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家规族规、乡规民约,传承着中华文化的基因,都是党规党纪的重要源头。因此,立规修规也要充分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适应管党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
《准则》和《条例》充分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性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自始至终贯穿一个“严”字,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再次彰显了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可以说,《准则》和《条例》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性。比如,《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同时,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是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原《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修订的《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总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广大党员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为重要的是,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者为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