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倒逼依法办事——
“双被告”破冰而出
本报记者 黄宏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并要求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今年5月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层面入手,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双被告”制度,更是一大亮点。然而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半年多来,我省基层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仍然不多,这一现象引发人们关注。
11月16日,因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结果,刚成立不久的义乌市行政复议局作为共同被告,站到了义乌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这一新现象的出现,源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新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而在此之前,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才会成为被告。
如今,新法实施已过半年。作为与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频繁的县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应该有较多可能成为共同被告,然而记者从多地基层法院了解到,我省基层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数量却并不多。这其中,到底有何原由?
裁量权规范行使
在很多人看来,“民告官”似乎难度不小。然而今年10月底,发生在平阳的一起行政官司,改变了人们的这一印象。
引人注目的是,平阳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中,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这在以往也不多见。此案中,平阳县公安局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双双成为被告,而这起案件的起因,竟是一起小小的家庭纠纷。
今年1月,平阳人庄某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跑回娘家。两个月后,庄某去妻子的娘家接她时,与大舅子缪某发生冲突并被打。窝火的庄某向平阳县公安局报案,警方却只对缪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这一处罚结果,庄某十分不满。为此,他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法制办经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大为不满的庄某,于是将这两个机关一并起诉至法院,并诉请法院将原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为对缪某进行行政拘留3日。
庭审之后,这起案件以庄某较能接受的方式结尾。在法官协调下,缪某向庄某道歉,并同意支付医疗费,庄某也撤回了起诉。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给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有关法律人士表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能大大加强复议机关的监督和纠错功能,使之真正成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而共同被告的出现,还会倒逼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化程序意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因执法不当引起行政争议。
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新法对行政复议的规定,给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无疑敲响了警钟,这意味着,行政机构成为被告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对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相信随着新法实行,老百姓的维权渠道将越来越畅通。”
双被告并不多见
然而,新法实施半年多以来,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数量并未大幅增加。
今年5月,因为土名“五砻湾”的山场权属争议,庆元人杨某某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庆元县政府,和复议机关丽水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先的处理决定,并对这个山场的使用权属进行重新认定。这一案件,由龙泉法院审理。
这是今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个行政复议机关当共同被告的案件。但这一先例,并未带动我省基层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纷至沓来”。
法律已经赋予权力,愿意尝试者为何不多?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出现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复议案件本身数量较少。据统计,2015年1至9月,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新收行政复议案件8926件。与此同时,全省法院共收一审行政案件6169件。省内一些地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则相差无几。
虽然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具备诸多优点,比如解决纠纷时间短,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往往耗时较长,而受理行政复议最短只要十几个工作日;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立案方便等。但不少本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却依然进入行政诉讼环节。
有法律人士指出,虽然新法已经施行,但人们对于行政复议公平公正的担心和质疑,仍未消散。这种现象也提醒人们,行政复议的纠错功能,还须进一步加强和发挥。
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不会成为共同被告,一些行政复议机关往往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认定结果,有些行政复议因此被质疑“维持会”,导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高、纠错率低,出现“官官相护”现象。因此,不少群众不愿使用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争议,从而使行政复议机关当共同被告的案件,目前出现不多。据了解,湖州各地至今未有一例。
老百姓诉求有门
“这一现状提醒我们,必须加强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了解程度和好感度。”义乌市法制办副主任朱彤说。
在这方面,义乌已先行先试。今年9月,义乌市成立全国首个行政复议局,以改变原有的体制弊病,归拢绝大部分行政复议管辖权,使流程更加公正透明。成立之初,义乌市行政复议案件和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刚好“打平”,均为160余件;10月底,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然维持在160余件,而行政复议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却达到了223件,比行政诉讼案件多出60余件。
随着这一改革推进,义乌市行政复议局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也开始增多,目前已超过20起。“第一批行政复议案件办结,15天生效期满后,我们就收到了法院传票,成为共同被告。”朱彤说,随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复议局审理案件的数量进一步增加,当共同被告的案件数量也会继续上升。她表示,如果出现这种现象,也并非坏事,表明行政复议这一制度设计,正越来越多地得到群众的认同。
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目前省级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也在增加。到今年10月底,省一级进行复议的案件数超过400件,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数则超过150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这意味着,省级政府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如果一旦被共同起诉,将会面临到11个地市中级法院异地应诉的情况;如果是对省直部门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省政府还需要到行政部门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应诉。
省法制办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他们不时要到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应诉,感觉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不满意,复议机关就有可能成为被告。”上虞法院一名法官认为,目前直面群众的县市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现象较少,可能只是暂时的“沉寂”,随着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将会逐渐增多。
■ 专家观点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安: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进一步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现实中,由于上级对下级机构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够,导致基层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的情况较少。这说明,目前行政复议制度还有较大的改革空间。只有让老百姓觉得复议结果符合预期,行政复议机关能真正履行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和修正职能,才能逐渐改变这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