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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温州审理两起电商纠纷案

虚假宣传案例明显增多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潘子菁 洪叶) “双十一”,温州鹿城法院和瑞安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一起网购引起的消费维权纠纷案。

  这两起案件均涉及商家在店铺中的宣传词。这和今年9月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有关,这部法律对极限用语、明星代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鹿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涉及极限用语。原告何某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套艾灸仪器。收货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的诉讼理由是,卖家对商品描述中出现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用语,使用效果并未像卖家所描述的那样,因此他认为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卖家退还购货款3928元,并由卖家、“京东商城”连带向其赔偿3倍购货款即11784元。

  瑞安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和极限用语有关。许女士在网上一家母婴用品店购买了12罐婴儿配方羊奶粉,支付货款4728元。收货后,许女士发现她购买的奶粉只是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广告中宣传的功能:具有保健功能及疾病防治功能的保健品。10月19日,许女士向瑞安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赔偿许女士一倍的货款。

  “自从新《广告法》实施以后,涉及虚假宣传的诉讼增加了很多。”余杭法院的一位办案法官说,普通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宣传用语,发现被侵权,要勇于维权。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虚假宣传案例明显增多 2015-11-12 4068829 2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