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能不能炒股?
——中纪委回应党纪处分条例热点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身为党员,能否炒股?可不可以参加“老乡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围绕上述问题引发党员群众热议。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网站访谈时对此作出回应。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马森述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马森述指出,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所谓“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2002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