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政策机制
保护历史古村
李琳琳
从上个世纪末,我省开始逐步展开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2012年,浙江省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以下简称《保护利用意见》),提出“在全面摸清历史文化村落现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保护利用规划,科学制定扶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全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集中县规划全覆盖,历史文化村落得到基本修复和保护”,为全面开展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实施框架。
近年来,全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效果明显,先后编制完成了一大批历史村落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抢救和修复了一批古建筑,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同时,部分古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得以完善,具备了古村落旅游开发的基础条件。
然而,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并寻找解决方案。
首先,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2012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到法律体系。但全省目前1122个历史文化村落中,全国、省历史文化名村只有96个,占总数的8.6%。对于历史文化名村之外的91.4%的库内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暂时还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第二,列为“文保单位”的历史文化村落和古建筑面临诸多限制。全省已经形成了一套古村落和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机制,一般是责任主体提出修复申请,文保部门审核批准,拨款修复,修复后恢复原用途,仍然由原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然而,在实地调研发现,许多地方(包括领导和农民)不太愿意将属于本集体、本人的古建筑列入文保单位。他们认为,单体古建筑或古建筑群列入文保单位后,责任大、投资小、报修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不愿意申报文保单位;同时,文保单位利用程度不高,由于有法律明确规定文保单位的使用范围,使得文保单位的利用限制较严格,直接导致了有些村内的文保单位大门紧锁;另外,评为文保单位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修复工作困难频发。如江山峡口镇枫石村碗厂自然村,全村一色清末民初建筑,无一现代民居,但因为碗厂火窑是国保单位,许多工作未协调好,古村修复迟迟没有启动。
第三,纳入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的管理问题也有待破解。比如,按照相关文件,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需要县、镇两级相应配套资金。由于古村落或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很多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配套资金一般很难落实,因此导致了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实际资金与文件中规定的配套比例有很大偏差,有些地区甚至只有省、市两级的财政扶持资金,使得古村落和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四,历史文化村落旅游开发项目同质程度较高,缺乏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作为历史文化村落旅游开发项目,历史文化建筑或建筑群由村集体统一收购或者租赁其使用权,村集体再与企业合作,通过合作修复或重建,共同打造成历史文化旅游村或旅游景点。问题在于:几乎所有村庄都在发展旅游业,缺乏产业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企业投资风险大,加上古建筑尤其是民居建筑产权关系处理难,故进展缓慢。
另外,认定的历史文化村落差异大,部分存在名实不符问题。认定的历史文化村落差异极大,建设项目的级别(比如重点村、一般村)与历史文化村落遗存多寡及其保护利用价值的不成正比,降低了财政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项目的效益。调研发现,在列入省级历史文化村落重点建设村中,有一部分村落已经没有古村落形态,大量现代建筑群中杂陈零星古建筑、支离破碎,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古建筑,但这些村却在轰轰烈烈地搞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如某水库移民村,该村已整体搬迁,只有一个小自然村还有零散的老房子,但当地结合水库移民项目给予其历史文化村落的名号;相反还有一些保留了古建筑群或者有比较完整的古村落形态的村落,甚至没有被列入到保护村落名单。
如何促进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与利用?我们根据实地调研的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完善浙江省历史文化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我省应当制定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历史文化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投入与扶持,建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二,注重历史文化村落的整体保护,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古建筑保护档案。历史文化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分级、分类保护,按当地传统建筑式样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文物部门负责建立古建筑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分级分类保护利用。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认保、认租、认购等方式,探索历史文化村落保护的多种途径。浙江省古村落和古建筑的数量庞大,保护难度较大,古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需要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多主体共同参与。各地应大力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村落、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途径,出台历史建筑的认领保护利用的相关制度,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四,秉持“在保护中开放,在开放中保护”的理念,大力倡导开发差异化的文化旅游业态。鼓励各地利用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纪念馆、手工业作坊、主题客栈等差异性和创新型的新型业态,改变传统、单一的旅游观光模式,使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有机融合。
(作者为《千村故事》“五个一”行动计划工作室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