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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有偿拾遗,未尝不可

  许雅文

  10月12日,广州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广州“有偿拾遗”并不是新概念,早在2012年,《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时就引发过热议。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有偿拾遗是道德沦丧、世风日下的表现,未免有失偏颇。

  有偿拾遗,古时已有类似做法,今日也不乏相关依据。明律《户律·钱债》就规定:“凡得遗失物,限5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当今世界不少地方的拾遗奖励远比这10%高,如日本、迪拜、德国、英国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显而易见,失主向拾金不昧者支付费用是合法的。

  既然合理也合法,自然和道德沦丧无关。无论身处怎样的社会,人们在思想水平和道德素质上本就千差万别。广州没有出台“有偿拾遗”规定前,很多人也做不到拾金不昧;出台“有偿拾遗”规定,我们依然会为拾金不昧的人叫好。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既可帮助更多的遗失人找到丢掉的东西,更可鼓励、倡导一种及时归还遗失物的社会氛围。

  广州“有偿拾遗”的规定,正是从制度设计的层面鼓励人们做好事、行善事,金钱的激励只是形式,其内含的精神激励更是明显。完善激励机制,让做好事的人从精神和物质上收获双重奖励,也能让人们理性平和地看待激励机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心态变得成熟起来。

  当然,“拾金不昧奖10%”只是个规定,实际情况中,报酬的取得还需根据遗失物价值的大小、失主的经济状况以及失主和拾遗者协商来决定。否则,“一刀切”的规定会伤害制度本身的善意,使其落入难以操作的尴尬境地。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有偿拾遗,未尝不可 2015-10-17 4042261 2 2015年10月1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