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4版:人文·理论视野

力戒“履责清单思维”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周文彰指出:制定和推行权力清单的目的,是要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精神。凡是行使的权力,都应当是清单上开列的;凡是没有开列在清单上的权力,都是不可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就是受权力清单管理的权力,权力清单上没有列明的事项,都是不需要审批的。

  有权力就有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因此,有权力清单必然就有责任清单。于是,无论是学术界还是领导层,都有从权力清单推论责任清单的情况。但是,“监管责任清单”不等于“审批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无论从范围还是从事项上说,都要比审批权限大得多。

  鉴于这种情况,我非常担心一种“履责清单思维”,就是按照“审批权力清单”去承担监管责任或服务责任:权力清单上有的,我就承担监管责任,权力清单上没有的,我就没有监管责任。推脱责任历来是一些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痼疾,权力清单及其派生的“权力清单思维”有可能加剧这种推脱。

  因此,不应当从权力清单去推导责任清单,而是应当从部门职责去推导责任清单。部门职责一部分表现为权力,更多的则表现为服务,表现为创造环境、提供条件、排忧解难等等。这里所遵循的法治精神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

  “清单思维”是必要的,但要厘清它的适用边界。在动用权力减损群众利益、增加群众负担方面,运用清单思维,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维护群众合法行为和合法利益方面,运用清单思维,保证群众“法无禁止即可为”;在保障企业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方面,运用清单思维,凡“负面清单”上没有的项目,企业都可以投资经营;在监管和服务方面,则要强化责任思维。


浙江日报 人文·理论视野 00014 力戒“履责清单思维” 2015-10-14 4036731 2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