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老百姓有了发言权
□陈东升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是现代行政法学的一大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这次率先制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列举重大行政决策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大法定程序,健全了行政决策机制,规范了行政决策程序。这体现了浙江省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真抓实干、重在落实的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精神风貌,必将有力推进全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规定》注重保障公众参与权利,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此指导下,细化了政府、公众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决策方案,充分听取公众尤其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这些规定,规范了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权利、步骤、方法及救济途径,为公众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说得直白一点,就是《规定》的颁布,意味着重大行政决策老百姓也有了发言权。
重大行政决策为什么需要公众参与?其依据来自于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把宪法规定落到实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需要具体的途径和形式,通过地方立法,让公众直接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就是其中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公众已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治理,就是让公众以主体身份参与国家治理,既管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又对自身事务进行高度自治。就重大行政决策而言,公众参与决策,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政府的决策偏好、部门利益和权力寻租,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利益表达平衡,缓和社会冲突,降低决策实施的代价和风险。
社会转型期,价值、利益日趋多元复杂,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不同的声音,出现矛盾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政府如何对待与处置。法治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程序之治。依法让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就是把理性引入到公共生活,通过对话、沟通、协商,让不同阶层、不同群体都能平等自由地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以公开协商来解决争议冲突。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缩小分歧,求同存异,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决策方案才符合实际,才有可能顺利付诸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要“乐见群众用法,支持群众用法”。对于政府而言,落实这一指示精神,重点是转变理念,树立起遵守《规定》就是守法、违反《规定》就是违法的新观念,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乐见和支持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当效率与公正出现冲突时,不再以限期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政府需要行政效率等为借口,置既定规则、程序于不顾。对于公众而言,要珍惜《规定》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依法维权,敢于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一旦政府依法作出了行政决策,则应真诚拥护、全力支持。即便心里尚有不同意见,也应以合法手段表达。因为任何一项重大行政决策,只能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而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衡量,公民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也有遵循合法决策的义务。
【作者为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站长、浙江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