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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劝阻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时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条例规定,景区内禁止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毁损旅游设施或者危害景区环境安全;在景物上刻划、涂污;擅自摆摊、圈地、占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