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岂有
“挡箭牌”
涉及拒不执行案件几十起,金额达两亿元;涉及“一房多卖”,金额1亿元以上……义乌籍商人朱剑峰是非不断,数以百计的金华商人和群众叫苦不迭,然而浙江司法机构发出数十起判决,均奈何不了他。原因在于,朱剑峰是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对浙江司法机关提请司法拘留的要求,当地人大不予许可。
人大代表,本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可在这个事件中,“人大代表”似乎成了一道“护身符”。其实,这种怪象并非个例,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去年在上海醉驾,上海警方刑拘申请曾遭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拒绝。山西的一个人大代表在青岛涉嫌经济合同诈骗,结果青岛公安机关要对他采取刑事措施时,山西当地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案子一拖再拖。
的确,按照人大代表组织法,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即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之所以赋予人大常委会这一权力,目的是保障代表能自由发言,不因履职而遭受打击报复。然而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身份却成了一块违法“免死金牌”。这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人大自身的公信力。
其实,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本质并不矛盾。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说明,人大代表不仅要依法履职,也要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更要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能因为当事人是人大代表而法外开恩,否则将违背法治精神,危及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也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势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