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航“水上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解读《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文/刘梅
水路运输作为我省交通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用立法筑起水上交通安全屏障,浙江又一次走在了前面。今年9月1日,《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就《条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和重要意义等公众关注的问题作解读。
问题1: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我省水路运输业迅猛发展,水上各种活动日益增多,各类新情况新风险也在不断出现。此次《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立足我省实情,充分吸收总结了省内外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它的顺利出台,一方面补充和完善了现有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提供了地方性的经验和管理办法;另一方面,也为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撑。
《条例》为促进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及隐患,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它标志着我省对水上交通安全实行规范化、法治化监管,又步入了一个更高阶段。尤其是《条例》的出台施行,正逢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三大战略”实施的大背景,这将有力地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当然,它也是我省港航事业发展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截至今年,我省已相继出台了涉及港航的4部地方性法规,涵盖了水路运输、港口、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等行业、领域。我省港航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建成。
问题2:如何准确把握《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答:《条例》共分8章57条。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职责、船舶和船员管理、内农河(林)自用船舶、通航保障、水上搜救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主要有6大亮点:
一是明晰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过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存在权力和责任边界划分不够清晰的问题。现在《条例》以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形式合力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等4层级管理主体的法定职责。这将有利于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效率。其中,县级以上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并协调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组织领导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海事机构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渔业、水利、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创新了船舶和船员管理规范,规定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值守;不得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船长疲劳驾驶最高可被罚5000元。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的,应当穿着救生衣。当船舶遇险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自救。决定弃船时,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
三是填补了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管理空白,明确了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数量庞大,船型、材质复杂,事故多,安全隐患大,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熟悉当地情况,由其办理船舶编号手续便于群众办事。此类船舶乘载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人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四是明确提出设置水上搜救机构,健全了水上搜救机制和相关程序。水上搜救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既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和力量建设,也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整合各方水上搜救力量。《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协调,设立的水上搜救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工作。水上搜救经费将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水上搜救事业,并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经费和设施设备、加强技能培训等形式鼓励、支持水上搜救社会力量发展。另外水上搜救机构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水上紧急医疗救援联动机制。《条例》对水上搜救的值班、接警、处置以及中止、终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明确了内河非通航水域的划定及其水上活动的监管。《条例》明确了内河通航水域和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概念。内河通航水域与航道实行关联,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这在空间上确定了海事管理机构的管辖边界。国家对内河非通航水域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导致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缺乏有效监管。为保证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安全并避免影响他人通航安全,《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水域范围。
六是完善了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条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监管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的职权。这将大大减少登船检查的频率,有利于推进非现场执法,有效降低对正常航行、停泊、作业行为的影响。为有效保障客运安全,《条例》规定客运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客运航线安全评估;确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库(湖)区水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条例》还明确了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事项范围以及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形。
此外《条例》还对船舶、船员和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渡口、渡船、渡工的经费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以及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3:为切实保障《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下一步,各级责任部门在哪些方面的工作仍需加强?
答:最迫切的是三方面工作。
一是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据《条例》对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内容陈旧、与《条例》抵触或者不适应的,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条例》实施必要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有效落实《条例》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二是尽快划定内河通航水域的范围。各市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内河通航水域的具体范围,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三是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缺位、不越位,依法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严肃依法查处。要加强海事监管方式创新,不断探索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新方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