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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加大问责力度 落实“两个责任”

我省通报11起“一案双查”案例

  本报杭州9月16日讯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颜新文 董小坚) 记者9月16日从省纪委相关部门获悉,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我省加大问责力度。日前,省纪委专门发出通报,公开曝光11起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两个责任”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引以为戒,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两个责任”在浙江落地生根。

  11起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两个责任”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2014年7月,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计划财务科会计利用公司财务监管上的漏洞,盗取现金支票,违规提现并非法占用,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汪建平作为集团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电车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白建军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象山县贤庠镇小蔚庄村党支部原书记袁金宝、村委会原主任王海成在负责中石化项目落户、象山港大桥建设等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承接在本村范围内实施的项目,从中谋取私利,袁金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王海成受到责令辞职处理。象山县贤庠镇党委委员蔡海俊作为联系小蔚庄村的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7月,苍南县教师进修学校4名教职工和县教育局龙岗学区有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幼儿园校本培训考核工作中,违规接受被考核幼儿园宴请,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苍南县教育局党委及分管副局长陈先葵、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杨立先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苍南县教育局党委被通报批评,陈先葵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杨立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11年5月至2014年底,湖州市残联违规收受、购买共计价值38.8万元的购物卡(券),在账外保管形成“小金库”,并以单位名义将其中价值30.98万元的购物卡(券)发放给全体干部职工。湖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则康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州市残联分管纪检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陈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2月,嘉善县第三中学22名教师参加某教育咨询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后,违规接受该公司安排的温泉消费活动,有关带队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违规参与人员均被责令退缴相关费用。嘉善县第三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张金法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2月至8月,诸暨市法院先后有3名中层领导干部因收受贿赂等被查处,并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其中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诸暨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赵中兴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义乌市苏溪镇多名党政干部因套取财政资金发放职工福利、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任苏溪镇党委书记吴朝晖,苏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孟圣兴,分管财务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何建,镇政协工委原主任杨林森(联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吴朝晖被诫勉谈话,孟圣兴、何建和杨林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1月,常山县公安局3名公安民警违规接受娱乐会所娱乐活动,并接受异性陪侍服务,其中一名民警还与陪侍女发生两性关系,该3名公安民警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常山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钱青平,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李翔等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钱青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翔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常山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徐永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2014年9月,舟山市普陀区法院3名法官违规接受他人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并接受有偿陪侍,该3名法官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普陀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劲松等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何劲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普陀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维峰、袁国伟、丁汉民等人被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013年中秋、国庆和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多次违规向公司职工发放过节费、有价券卡,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东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椒江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兼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鸣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椒江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兼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方豫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10月,青田县季宅乡政府8名工作人员假借名义外出旅游,共花费两万余元,其中9000元旅游费用通过虚报“培训误工补贴”的形式向季宅乡政府报销,其余部分由外出旅游人员自行负担。有关带队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相关人员均被责令退还违规报销的旅游费用。季宅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叶玉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我省通报11起“一案双查”案例 2015-09-17 4014040 2 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