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改试点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7月,上海在全国率先正式拉开改革大幕,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4月,改革试点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
包括上海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下的关键“落子”,尤其是要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担当“探路先锋”。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步稳蹄疾,已经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为了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办案力量,上海率先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即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在改革中,上海确定了三类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一年间,上海通过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凸显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同时,上海进一步规范了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提交讨论的案件外,审委会、检委会重点讨论对法律适用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存在专业难点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按照规定召开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为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案件处理结果最终由合议庭或主审法官、检察官确定并负责。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