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嫖宿幼女罪,彰显进步
丁谨之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尚未将“以金钱财物等做交换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同于强奸。因此,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引发不少问题和弊端。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发生1.4起,社会负面影响巨大。由于嫖宿幼女罪量刑轻于强奸罪,导致奸淫幼女者未得到应有处罚。其次,嫖宿幼女罪将幼女当作卖淫者,存在道德负面评判。根据相关法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大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法认定她们接受钱财后,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存在立法缺陷。
取消嫖宿幼女罪体现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依据司法实践情况,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护幼女更需要社会机构、家庭、社区、学校等共同努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设立关怀中心,提供紧急庇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