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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巨贪可终身监禁,罪有应得

  黄宏

  刑法修正案(九)日前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一条颇受关注: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可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减刑本是国际司法界通行的做法。然而,近年来,少数获判死缓的贪官没坐几年牢,就提前出狱:被称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被判死缓,9年后却变成了保外就医……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缓后往往可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又可减为有期徒刑。如果贪官有重大贪腐行为之后,却能在较短时间内出狱,这将严重弱化反腐败的成效,更会影响人们对反腐败、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事实上,除被判死缓的贪官外,其他未被判死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的假释、保外就医的“口子”也已经收紧。去年,全国启动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仅在温州,就有胡永林、宋宏峰等12名涉及职务犯罪罪犯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被重新收监。

  把一些巨贪死缓真正落实为终身监禁,让贪官无法“前门判,后门放”,这符合刑罪相适应的法律原则,有利于彻底斩断腐败的退路,也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巨贪可终身监禁,罪有应得 2015-08-31 3996816 2 2015年08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