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信用挂钩应慎重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示后,关注度颇高。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规,更是引发大量讨论。说到底,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要有事实根据,针对的必须是法律难以触及且严重违背了公德水准的事件或个人。不交物业费不可取,但是业主不交物业费背后有多种原因,有些物业收钱不服务,业主只能以物业费为筹码,督促物业改进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如果任何事情都可以用被录入信用档案去处罚,极有可能造成正当诉求难以表达、合理要求被忽略、行业自律被削弱的尴尬。所以说,物业费与信用挂钩应慎重,不能搞一刀切,若以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要挟强收,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