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城镇化中
古村落保护的思考
周苏宁
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古镇古村落保护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新型城镇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梦的目标之一。但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有一些是由于我们过去发展思路的局限,比如片面追求GDP,保护理念的把握不够科学,或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等等造成了古镇古村落的大量消亡。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使我们的古镇古村落保护得更好、文化传承得更好、利用得更好,这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的。
我想通过对五个关系的剖析来阐述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第一个关系:用辩证的观点正确认识新型城镇化与古镇古村落保护的关系,客观面对现实。
古镇古村落已大量消失,历史记忆已成残片,乡愁难寻。这是客观现实,但现在有一种态度是只一味批评,但批评过后该怎样发展、怎样保护却没有给出答案。我认为这样的态度是片面的。正确的态度是用辩证思维,认清三种现象,客观面对现实。
第二个关系,是要正确把握国际理念、国家规范、地方经验的关系,分享成功实践。
我们现在面临的很多问题,过去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完整和正确的做法,也形成了一大批国际规则。比如《世界遗产保护公约》、《马丘比丘宪章》等等,这些规则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目前我们在利用国际理念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国家规范问题,通过30年的改革开放,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们国家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做法。比如《文物保护法》、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定。
但是中国地大物博,南北差异非常大。古建筑分南方建筑、北方建筑,国家规范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范,但它不能涵盖所有地方的细微的特别的东西,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方要制定符合本身经验的实施细则,这些需要地方来逐步完善。
第三个关系,是要正确处理技术层面与非技术层面的关系,选择正确的保护路径。
当前既要解决“要不要保护、保护什么”的问题,更要寻找如何保护的实现路径问题。实践证明,非技术层面的问题比技术层面的问题有时更复杂、更重要,非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也难以落实。目前的古建古村落保护需要集中破解三大难题:第一,谁是保护主体?第二,钱从哪里来?第三,人往哪里去?
谁是保护主体?即产权问题。在国有、集体、个人不同产权所有制度下,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产权能否转移?如何转移?如何制定不同产权的保护利用政策规定?钱从哪里来?即资金问题。保护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如何配置和利用市场资源、如何拓展融资渠道等等?人往哪里去?即惠民的问题。凡是需要保护和利用的地方几乎都涉及到人口转移问题,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和生产问题,是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我们保护古村落的根本目的是让老百姓得到好处。
第四个关系,正确处理保护、更新、利用的关系,既要对历史负责,也要为当代和后人着想。
只有保护与利用紧密结合才是完整的,但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需要把握三个关键词:原则、前提、理念。原则是指:保护第一的原则。保护第一实际上是一种价值观、世界观,必须在思想上筑起保护第一的屏障。前提是指:规划为先的前提。规划不能人为破坏,成为“摆设”,规划必须成为法规和科学依据。理念是指,使用性保护的理念。以人为本,活态保护,为人所用,离开人的有效利用,保护将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五个关系,是要正确处理好群落特色与城镇空间布局的关系,实现完整性和独特性的和谐统一。
群落间布局,是一个统合微观、中观、宏观把握的问题,如何在宏观关照下,有效解决好中观和微观问题,对于决策者、设计者格外重要。留住乡愁,要在一个区域一个地方之中,与其他群落之间、与新型城镇之间保持差异,既有文化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生态环境,真山真水; 生活方式,原汁原味; 文化形态,民风民俗; 传统产业,地方独有。
最后,我想说,留住乡愁,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要特别强调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应该放慢节奏,多斟酌、多调研、多积累,与历史文化作必要的对话,作相应的探索,多一点担当,少一点遗憾。 (作者为亚太世遗中心古建筑保护联盟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