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走上法庭
加工动漫形象,央视动画公司被判赔偿
本报杭州7月21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俞倪超杰) 中央电视台《大风车》栏目播放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是很多人的童年记忆。很少有人会想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这3个动漫形象居然存在法律争议。今天,杭州滨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还要赔偿维权支出费用。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根据动画片的署名,人物造型的设计者是刘泽岱。除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外,《舒克和贝塔》、《大盗贼》等很多当年的人气动画片,这位美术师都有参与。
在今年2月开庭时,刘泽岱在滨江法院出庭作证时称,上世纪90年代,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导演崔世昱委托他创作3个人物造型:“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之后,上海东方电视台和央视在这些人物形象的基础上,制作完成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但是,在这部动画片摄制之前,没有和他签过任何书面合同,也没付任何费用,在此之后也没有签补充协议。
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和洪亮签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这3个人物形象除人身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洪亮。之后,洪亮又和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签订合同,将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后者。2014年9月5日,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向滨江区法院起诉,把3个人物形象分成3个案子起诉,要求央视动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和维权费用。
法庭上,央视动画公司表示,这3个动画形象是刘泽岱和央视共同创作的,属于合作作品,刘泽岱当场也只勾了3幅创意概念图,后续工作是央视创作团队加工完成,所以不能算作刘泽岱个人著作权,当年在片尾署上刘泽岱的名字,是出于字幕长度的考虑及对刘泽岱的尊重;另外,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从没对这些人物形象进行过创作,这种维权有恶意性质。
今天,滨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泽岱享有1994年创作的3个人物形象著作权,但中央电视台前段时间播出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因为对人物进行了加工和演绎,因此央视动画公司有权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使用95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但其对人物形象进行加工,没得到原告的允许,因此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