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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经济·潮生活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783676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5年7月22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的贷款本金及欠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舟山分行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X7062601230201401029,500,000.001,115,436.96保证人: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谢军良、傅波;抵押人: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2舟山分行浙江网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7062601233201306329,500,000.001,143,636.92保证人: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谢贤兵、谢军良、谢京京3舟山分行舟山惠昇商贸有限公司X7062601233201304021,600,000.001,446,709.52保证人: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杨海波、谢军良4舟山分行舟山加能能源有限公司X7062601233201305326,000,000.001,054,162.88保证人: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柯国梁、谢军良5舟山分行舟山翔舟燃料有限公司X7062601233201304722,800,000.001,337,283.06保证人: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谢军良、柯国梁、谢和恩6舟山分行舟山亚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X7062601233201306524,500,000.001,254,571.51保证人: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加能能源有限公司、谢军良、华浙彬7舟山分行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X70626012302013027;

X7062601230201302824300000;

5500000941781.51;

213135.77保证人:舟山市易宏商贸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谢军良、谢贤兵;抵押人: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8舟山分行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X7062601233201304316,000,000.00972,322.91保证人: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水产有限公司、谢京京、谢军良、傅波9舟山分行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X706260134920120276,000,000.00629,341.51保证人:夏汉世、徐舟;抵押人:夏汉世10舟山定海支行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706235123520140015850000.00226377.49保证人:郑放军、唐敏芬;抵押人:白坚军、严海伟、姜代福11城关支行舟山铭华电力燃料有限公司X70627012332012075

X7062701233201302010000000.002,899,442.30保证人:董新国、马伟平、方栋斌、陈文琴、张雪芳、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抵押人:董新国、林勇根、胡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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