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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倡廉

编织关系网 浑水捞大鱼

游走权力边缘的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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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走权力边缘的掮客

  核心提示:

  他们被称为腐败掮客,在众多贪腐案件中,闪动着他们的身影,他们的身份看似不起眼,却因能“办事”让人倾羡不已,靠一张精心编织的关系网,用一套熟练的运作方式,帮助有需求者在最短时间内找人办事,甚至为行贿者牵线搭桥,以致不少人“慕名”前来相求。

  腐败掮客,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

  这是一群蒙着神秘面纱的人,一向通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帮人“办事”并从中获利。人们虽然怀疑他们在吹牛说大话,可他们中不少人最终却办成了事,往往让人不得不信、不得不求,心甘情愿地把钱奉上。

  他们游走在权钱交易的灰色地带,究竟有着怎样的秘密,又是如何对权力展开“围猎”的?

幌子,

依托人情牟利

  前段时间,嘉兴无业游民周某站到了嘉兴市南湖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上。经过法庭近半年时间审理,一条“托中托”掮客利益链条随之浮出水面。

  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先后5次被判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居然能在一个民警和一个副处级干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这个民警名叫王佳隽,2012年5月他找到周某,说有个同学的亲戚办了家电镀厂,因为偷税漏税被国税部门查获,询问周某在这个部门有没有熟人,希望能做做工作少交罚款,也不要移送公安经侦机关。此后,因电镀厂一名股东被拘留,王佳隽又托周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

  一个民警,之所以连取保候审都要找一个无业游民帮忙,是因为周某认识一名“老干部”——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副调研员施永祥,想利用这层关系解决问题。最终,周某收了50万元好处费,除去给施永祥的6.5万元、吃饭开销7万元,剩下的钱都被周某花掉。

  其实和周某一样,施永祥也是一个腐败掮客。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包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立案侦查,接到求助的施永祥通过其他人,想尽办法为包某减轻刑事责任,收受两万元感谢费;嘉兴一家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因在项目审批中遇到环保问题,施永祥又想方设法找相关人员帮忙,以报销发票等方式收受该公司4.2万元;2006年初,平湖市一家箱包有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法人代表托施永祥“摆平”,施永祥又帮助牵线搭桥,收受商场购物券6000元。

  随着案件审理逐步深入,一张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出现在人们面前。

  除了请托别人,民警王佳隽也是一个被请托者,找他帮忙的“掮客”名叫杨剑军。杨剑军和王佳隽是同村人,一直相处得不错。当地居民姜某和潘某,因为贩卖死猪肉,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为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潘某和姜某的家属找杨剑军帮忙,杨剑军“顺利成章”地找公安系统工作的王佳隽出手。在家属多次付钱后,王佳隽给他们“出了力”。

  拔出萝卜带出泥,随着案件真相大白,各路“托中托”不断被挖出来。这些涉案人员也因受贿罪或介绍贿赂罪,日前分别被法院判刑。

隐秘,变相买卖权力

  在不少人眼中,人脉关系也能产生效益。正是这种想法,导致一些人打着帮助朋友的旗号,当起了“中间人”,介绍他人向熟识的公职人员行贿,以达成不可告人的目的。与此同时,个别被金钱迷住双眼的公职人员,认为朋友之间交往“安全系数”高,遂通过“中间人”进行钱权交易,腐败随之产生。

  这种案例并不少见。早在10多年前,在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受贿案中,就有一个神秘的“掮客”——温州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

  姚某当掮客的手法颇为独特:为使王天义在收受他所“介绍”的钱财过程中规避法律,他往往从王天义手里购买一两件字画,然后卖给准备给王送礼的人,再由送礼者把这些书画赠送给王天义。这些字画多是膺品,或者价值不高,但姚某卖出的价格却不菲。通过这种“买卖字画”的方式,王天义就捞了近30万元。

  有专家指出,正是因为一些行贿者“有钱没处送”、受贿者“送钱不敢拿”的心态,导致双方都信任的腐败掮客有了生存的土壤,在其中架起勾连的桥梁。

  而在现实中,也有人受朋友所托,“仗义”相助,却在不经意间沦为腐败掮客。

  曾是平阳县鳌江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郑某,就是其中一员。该村村民黄某等9人的房屋,因为缺少合法手续,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他们找郑某帮忙,架不住乡邻的情面,郑某开始了周到的“服务”:先给这些村民虚开房源证明,然后为他们牵线搭桥,找到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地籍科原副科长缪某,送了12.9万元钱后,9本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手。在此过程中,郑某办事完全出于“义务”,未获取分文报酬,但仍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在法庭上郑某辩称,自己既没有从中谋取利益,又没有行贿受贿事实,根本构不上犯罪。但法官表示,作为一名掮客,郑某弄虚作假,虽然在牵线搭桥时未收取钱财,其所作所为也已构成犯罪,

惩治,斩断黑色链条

  掮客腐蚀官员,使公权力沦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损害的是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当前,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这种行径也日益引起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关注。

  这种通过“中间人”而产生的腐败,隐蔽性相对较强,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容小觑。法律人士认为,通过掮客进行贿赂犯罪,基本是“一对一”模式,往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行贿双方很多时候不直接接触,给腐败行为披上了外衣,手段隐秘、风险降低,很容易导致腐败歪风蔓延。说到底,腐败掮客穿梭来往,也是为了“买卖”权力,最终将损害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党员干部的形象。

  其实早在1997年,我国刑法第392条就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又规定,介绍贿赂人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或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了解,根据目前的立案标准,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此外,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以及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也将被立案调查。

  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腐败掮客的危害不容忽视,但和受贿者相比,却较少受到法律严惩。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得知,从2014年至今,全国共有293起案件涉及介绍贿赂罪,我省被判刑的腐败掮客不到10人。

  一名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腐败掮客之所以很少被处罚,是因为很多行为尚未达到立案标准,比如介绍行贿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案值很小、行贿次数不够,也没有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最终导致无法以这个罪名立案。另外,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责任前,因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且情节较轻,往往免于追责。

  有关人士认为,对这种有违法纪和败坏社会风气的腐败掮客现象,应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截断隐秘的利益链条;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予以行政处罚或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尤其对一些人“醉翁之意不在酒”,试图通过为他人介绍贿赂,获得一些财物好处,为此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应以行贿罪和诈骗罪实行并罚,这样才能增强法律的威慑性。

  办案人员也提醒公众,身处人情社会,朋友之间正当的帮助无可厚非,却不可目无法纪,“不该出手乱出手”,以致触碰法律的底线。

  ■ 专家观点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安教授:在中国文化中,人情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人和人之间正常往来和犯罪之间的界限。法律除了惩罚之外,应该还有宣示、告知的作用。因此首先要对腐败掮客的种种行为进行分类,让社会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一旦发现腐败掮客,就要坚决惩罚;同时要进一步营造法律文化,让人们清楚公私之间的界限,从心底里筑起防线。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倡廉 00018 游走权力边缘的掮客 2015-07-02 浙江日报2015-07-0200008;浙江日报2015-07-0200011;3931794;浙江日报2015-07-0200015;浙江日报2015-07-0200013;浙江日报2015-07-0200019;浙江日报2015-07-0200025;浙江日报2015-07-0200026 2 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