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错位竞争 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银监会就《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吴雨 刘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民营银行已步入常态化发展阶段。26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
问:民营银行的市场定位是什么?
答: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监管部门鼓励民营银行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指导,重点辅导具有设立民营银行意向的省份进一步研究完善筹建方案,依法审核,成熟一家、设立一家。二是支持民营银行发挥市场化优势,确立科学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四是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现有监管制度,出台监管办法,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4个月内对筹建申请作出书面决定
问: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应按照何种程序?
答:《指导意见》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许可程序。
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大股东不能干预民营银行正常经营
问: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手段加强民营银行监管?
答:《指导意见》提出,民营银行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社会风险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切实防范风险。明确合规责任,不借助大股东地位干预民营银行正常经营,不施加不当的经营指标压力。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审慎监管,制定民营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构筑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风险排查,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地方人民政府将抓紧研究建立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就处置民营银行突发事件及市场退出等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尽量减少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切实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