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黄益梓案二审判决引关注——
拆违,没有法外之地
编者按 现代法治国家没有法外之地,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宗教及宗教人士也概莫能外。然而,一些别有用心者将拆除违法宗教建筑与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混为一谈,裹挟舆论、颠倒黑白,以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本报今起对其中的几个案例进行剖析,厘清真相,以正视听。
平阳黄益梓案二审判决引关注——
拆违,没有法外之地
本报讯 (记者 吕玥) 今年3月底,长期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平阳人黄益梓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一年。黄益梓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今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黄益梓的所作所为,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为什么导致犯罪?
回顾:抗拒拆违 聚众扰乱
事情发生在2014年7月。当时,我省“三改一拆”行动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然而,平阳县水头镇的依法拆违工作,却在当地一处涉及违建的教堂前停滞不前。
因为该教堂的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审批面积,且当初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违建部分进行拆除。考虑到宗教情感等方面的问题,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教堂负责人事先沟通30余次,但拆除仍遭到少数信徒强行阻拦,并发生了冲突。
2014年7月24日上午,100余名信徒前往水头镇政府,以“讨说法”为名,围堵镇政府办公楼多个楼层的过道,并阻拦部分工作人员外出。随后,水头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四楼小会议室与信徒代表展开谈话。其间,黄益梓赶到现场,并加入谈话,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承诺3日内给出答复后,黄益梓等人并未离开,反而带领信徒占据镇政府大会议室,不顾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公然在内唱诗歌、做祷告,并扬言如果政府部门不能满足其诉求,就带领信徒及其家属到县里、省里唱诗歌。
在庭审阶段,黄益梓表示,起诉书指控其在水头镇政府内所实施的行为属实,但坚持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既无犯法,更未犯罪。事实真的如此吗?
判决:证据确凿 合法合理
一审庭审中,多名信徒证实,2014年7月24日前往水头镇政府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
多名当事人也证实,100多名信徒先后聚集在水头镇政府大院、一楼便民服务中心前、部分楼层、办公室、会议室,并且拉扯镇政府工作人员。
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证实,20个内设机构中有11个受到干扰无法正常工作,主要对外窗口即便民服务中心当天上午受影响,导致没有群众前来办事。
这些事实经数十名证人证词和黄益梓的当庭供述予以证明。同时,平阳县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中指出,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对照以上法律条款,黄益梓的行为已经涉及违法。
根据黄益梓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平阳县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黄益梓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警惕:混淆概念 无视法律
就在平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网络上便出现了以黄益梓辩护律师所在律所工作人员署名的所谓“庭审纪实”。而一篇网上署名为黄益梓辩护律师张凯的博文更是宣称,“是赤裸裸的信仰逼迫”。
有关人士指出,这些行为显然是利用外界对党的宗教政策的信息缺失和不解误解,蛊惑舆论,颠倒黑白,抹黑“三改一拆”行动。
在宗教问题上,我国历来施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去落实。在著名的“雷诺兹诉美国案”终审裁决中,首席大法官威特就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法律不能干预宗教信仰自由,但可以干预宗教信仰的实践。以宗教建筑为例,美国教会的一切建筑均需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改一拆”行动中,宗教场所同样不是法外之地,水头镇的这处教堂违建事实确凿。然而,一些别有用心者却故意混淆“宗教信仰”与“宗教事务”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将拆除违法宗教建筑与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混为一谈,将公然聚众在政府办公场所唱诗歌、做祷告等违法行为,说成是教徒举行合法宗教活动和正常表达诉求,以此裹挟舆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必须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