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暗中抵押……房产买卖纠纷增多
买房过户,机关暗藏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罗洁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认为,买了房子,签了合同,自己也搬了进去,过户不过户无所谓,却不知道这么一拖,结果就容易拖出纠纷。最近,我省一些法院开庭审理了不少房产过户的案子。
死要面子,最后撕破脸
王某和张某都是临海人。6月2日,王某把好友张某告上了法院。闹僵的原因,是一套成交11年没过户的房子。
2004年5月,张某急于想出售自家的房产抵债。王某便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张某在城关某二层楼房,面积约70平方米。考虑到当时张某没有地方居住,王某出于关心,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子租给张某一家住。
此后,张某始终找借口推脱,不肯办过户手续,王某也不好意思催促。这事就一直拖到了2014年8月,张某突然下落不明。王某才知道,张某因为负债累累,干脆一躲了之。
事情还没完,张某欠了他人30万元,一直没还,对方向临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名下还有这套房子,便将房子作了保全。王某这下急了,立即拿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在当年10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因为房子在张某名下,王某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王某只能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14万元以及利息。但开庭当天,张某并没有现身。
拖拖拉拉,可能有玄机
业内人士提醒,卖家不肯过户,背后可能隐藏着“一房二卖”的陷阱。
三门人俞某就因此吃了亏。2007年12月,俞某与叶某夫妇签订了协议,买下了海游街道新场村的一栋房屋,并付了60.3万元的购房款。没想到,叶某夫妇乘着房子未过户的空隙,又将该房卖给其他人,这次人家顶真,叶某夫妇为他办了过户登记。
无奈,俞某只好告上法院,要求叶某夫妇返还购房款60.3万元,并赔偿损失25万元。没想到,叶某夫妇还了房款,损失费却只肯付1万元,之后就不肯再出。今年初,俞某只好再次将叶某夫妇告到法院。
临海人冯某的购房故事很是曲折。他在1995年买下了临海老城区的一套房子,当时以为签了合同就行,不知道还要过户。多年之后,冯某知道买房子要过户,却再也找不到卖家了。
后来,他才知道当年的卖家卖了房子后,就搬到合肥去了,如今已经身故,他的妻儿住在合肥。冯某又想尽办法和对方联系,对方嫌路远不肯来,冯某只得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卖家的妻儿要帮助过户,这才解决了问题。
法官认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判断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也就是确定房子归谁,只有过户之后,才发生效力。“买了房子,就要立即催对方过户,这样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
购买房屋,下单须谨慎
2009年5月,诸暨人何某经中介撮合,和楼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于该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产过户手续。之后,何某先后分4次打入房款。但楼某死活不肯过户。何某发现,他买的这套房子当时已被法院查封。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东明知房屋已被国家机关查封,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当前,不少房产转让合同往往是房产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德珠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房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引导和监管。“例如,在合同设置中,要提醒房产买卖双方注意过户。”
临海人叶某今年66岁,14年前买了套集资房,价格只要11万元。2014年,他去房管处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规定,这套房子光过户的费用,加起来就要13万元,比房价还高。这比房价还高的过户费,究竟谁出?闹到法院后,法官也很挠头。
樊德珠认为,在购房前,购房者一定要弄清楚房子的性质,有无产权,是否办理过抵押等。如果房子不能直接过户,下单前还是要三思。因为在过户完成前,即便是委托公证部门对房屋进行公证,房屋产权仍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杭州6月1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