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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温岭审理一起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案

渔船起火,船长获刑

  本报温岭6月17日电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李洁) 6月17日上午,温岭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海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戴某、季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年9个月,缓刑3年;两年6个月,缓刑3年。

  去年2月7日,标有“浙岭渔冷”字号的一艘冷藏船在2014海里6小区附近海域航行时,由于船机舱尾部底舱一盏直流照明灯与底座脱落,掉落底舱中部的驱动轴槽内,灯泡玻璃外壳碎裂,灯丝直接接触底舱油污和杂物,使得油污分解发热,油气蒸发引起燃烧,从而发生大火,致使6人死亡、1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涉案船舶于2012年6月开始建造,同年11月运行,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船主余某平时对船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雇佣了16名无上岗资质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导致船员应急逃生处置能力不足。火灾发生时,部分船员躲进了狭长的卫生间,以为有水会逃出此劫,却不知因吸入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人员遇难。

  戴某是聘用的船长,对船上职务船员的缺配和大量无证上岗人员现象,没有制止,也没有建议整改,对机舱监控探头没有及时修复。季某系轮机长,对机舱底舱照明灯底座的两枚螺丝脱落没有检查到,存在岗位上的疏忽。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余某负主要责任,戴某负次要责任,季某负一定责任。

  案发后,三人向温岭警方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庭审中,3人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戴某和季某在海上生产、作业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6人死亡、1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根据三人的不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渔船起火,船长获刑 2015-06-18 3920718 2 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