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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一次搭建引发官司

小区公约不容小觑

  本报温州6月16日电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洪叶) “小区公约”贴在墙上,可是很多新搬入的小区居民并不会认真阅读。温州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桩邻里纠纷,法院判决的依据就是这个被不少人忽视的“小区公约”。

  去年6月,25岁的陈某买了温州某小区房屋,房子到手后,陈某立即开始装修。陈某也没问周围邻居,就在房间的南面与西面外墙都搭建了雨棚,雨棚的位置正好在王某家的阳台下面,麻烦从此开始了。

  王某在法庭上说,陈某安装的雨棚给她晾晒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下雨天,雨水拍打在雨棚上“啪嗒啪嗒”的声音很吵,严重影响了她的睡眠;另外,雨棚也给她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此,王某多次找陈某协商,陈某根本不理会。无奈,王某找到物业公司,也没效果。王某的行为,并不是无理取闹,因为她居住的小区有一个“入住规约”,上面分明载明了“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在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设备平台等)安装、架设、搭建防盗门窗、遮阳棚等。”

  既然无法沟通,楼上楼下的邻居也只好对簿公堂。去年12月1日,王某一纸诉状把陈某告到了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陈拆除雨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陈某表示,他搭建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高空抛物,雨棚是塑料做的,不存在环境污染和噪音影响,小区里很多住户都安装了雨棚,此举不会带来安全隐患,反而能够起到一定的防盗作用。

  鹿城法院认为,两人所在的“小区公约”写明住户禁止在外墙安装遮阳雨棚等,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拆除雨棚,并负担40元的诉讼费。

  陈某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二审的费用80元也由陈某承担。判决书认为,“小区公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是小区业主就小区共同事务作出的决定,是小区共同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而且这份规约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盖章确认的,是合法有效的。陈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规约的相关规定。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小区公约不容小觑 2015-06-17 3919167 2 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