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倒逼银行强化法定责任
吕志强
吕志强
针对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银行“存款失踪”、“理财飞单”等案件频发,6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首次专门为“柜面业务”立下20条新规。
据银监会数据显示,从去年到今年3月,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银行无责的大案要案共12起,涉案金额约20亿元;而银行和客户均有一定责任的大案要案共19起,涉案金额约11亿元。银行存款屡屡“失踪”,倒逼银行强化法定责任。
银监会出台的这20条新规,是从制度顶层设计、重点环节防控、客户服务管理、危机处置,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对开户、对账、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5个关键环节“打补丁”。当然在责任追究上,20条新规是进一步强化了银行的“双线问责”机制。这有利于银行重新强化法定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当以此为契机,在员工中开展维护存款人权益,确保存款安全的教育,真正贯彻落实银监会20条新规。
储户“存款失踪”,银行该负什么责任?笔者以为,不可一概而论,当作具体分析。
从我国现行法规来说,我国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银行对其存款负有保护的法定责任。因此,对银行而言,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应尽义务,也构成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定责任。这也意味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查询、冻结和扣划请求,商业银行有权进行拒绝。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安全保障权列为首要权利,这也表明银行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安全的法定责任。储户进入银行场所办理存取款等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银行有义务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能保障存款人人身、财产安全。
从“存款失踪”具体案件来说,如果因储户自己对密码、网银U盾保管不善或主动授权他人保管,或存款根本没有进入银行账目体系,储户也没有在银行经营网点办业务,只是被假冒银行员工的欺诈者哄骗,造成“存款失踪”,则银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有协助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银行声誉的社会责任。如果银行管理系统出漏洞、或柜员操作失误、或柜员诱骗储户多次输入密码、或内外勾结蒙骗储户、或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的被骗行为,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将储户存款转移,银行当负相应责任。要防止银行以“员工个人行为”、“员工已被开除”等为借口一推了之。殊不知,这种一味地推卸责任,推掉的是储户对银行的信任,是银行无形资产的损失。
银行要切实履行好保护存款安全的法定责任,除了健全内控管理机制,“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外,还须储户积极配合。储户要增加存款风险意识,不要被所谓高利、贴息等高额回报“忽悠蒙骗”。存折、银行卡、密码、验证码、身份证等要妥善保管,不可泄漏,不要让人代管。在POS机、ATM机上刷卡时要多加留意,不要被小告示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