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漂流游乐戴上“紧箍”
本报杭州5月27日讯 (记者 袁艳 张帆 通讯员 陈建光) 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较于3月提请初审的条例草案,补充、增加了有关对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规范管理和水上救援支持等方面规定,值得关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越来越丰富,由于之前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缺乏有效监管,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特增加了关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监管的规定,为这些水上活动的安全开展戴上法律“紧箍”。
条例规定,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水上航行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不得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内河农(林)自用船舶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
水上搜救与公众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条例作了较全面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水上搜救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工作,水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水上搜救事业,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条例还规定,水上搜救机构应保持24小时值班,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水上紧急医疗救援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