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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我们党宗教工作的目标,也是衡量宗教工作的标准。因为,任何宗教都是某一具体社会的宗教,宗教的历史就是一个反映社会、影响社会,又适应现实社会的历史。在中国,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走过了一条与不同阶段社会进步相协调、相适应之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我们正站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历史起点。宗教事业的发展,也必然要刻上新的时代烙印,从现实生活中汲取新鲜养分,在宗教观念、文化等方面进行新的调整,真正实现同国家发展相适应、同人民愿望相适应、同时代精神相适应。

  倡导爱教与爱国、爱家乡相一致。爱教信教是宗教教义教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各宗教的经典教义都要求信徒热爱祖国、为祖国服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宗教的前途命运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各宗教都形成了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爱国与爱教的关系,使之统一于各宗教的行为规范之中,是宗教事业继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宗教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既做好教徒,又当好公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同奋斗。当前,浙江正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全面推进“两富”“两美”建设,“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换三名”“四边三化”等工作都是前进路上的攻坚战,涉及城乡规划、集约用地、环境整治等复杂问题。建设美丽浙江人人有责,创造美好生活人人共享。包括宗教界人士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要一起来做美丽家乡建设的示范者、守护者,为推进中国梦在浙江的生动实践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现自身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我们党一直强调,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信教群众高度关注,对宗教事业发展历来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宗教迎来了健康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做宗教工作,就是要支持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引导宗教适应时代进步要求,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作为宗教界,不仅要满足信众信仰上的需求,还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做有益于民众幸福、社会和谐的事。如果过多强调自身利益最大化、片面追求自身发展,就有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破坏和谐的宗教生态。以宗教建筑为例,一些信教群众希望本宗教的场所规模越大越好、越高越好,甚至不惜违搭违建。其实这对宗教教义而言是舍本逐末的。如果对宗教建筑不加限制、规范,很有可能造成各宗教之间的相互攀比,造成对社会财富的浪费,造成对不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空间的侵占。日前,《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目的就在于避免因宗教建筑建造的随意化而影响和谐宗教关系。宗教界应以此为契机,认真落实五大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在团结教育信教群众、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更大作用。

  推进内部自治与外部法治相配套。信仰宗教属于思想、内心方面的事情,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由宗教信仰者依据各自信仰自发建立起来的宗教组织,强调自我治理、自我管理,是社会自治原则的重要实践者。但当宗教信仰外化为一种实践活动时,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等的制约,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最深刻的变化,就是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转变。把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推进依法行政,这是大方向。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依法推进“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其中涉及宗教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反响。大多数宗教界人士对此有清醒、客观的认识,认为这对浙江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对建设和谐社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有着现实意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各类教会组织,要以全面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为主要内容,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要进一步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法的关系,增强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意识,提高明辨各种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能力,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15-05-28 浙江日报2015-05-2800009 2 2015年05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