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细化
律师等不能担任陪审员
据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记者 罗沙 王茜) 记者21日获悉,最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办法同时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