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市人大代表连某在内蒙古涉嫌巨额经济诈骗,但当鄂尔多斯警方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连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却被告知须委托本地司法机关提请。而本溪警方主张“谁办案谁负责”,导致连某长时间未能归案。
涉嫌犯罪,警方抓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今却遭遇“拦路虎”,实在让人想不通。虽然事后证实,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确有规定,且相关负责人一再表示“绝不包庇代表”。但当此事遭遇“踢皮球”式的尴尬时,“保护涉嫌犯罪本地人大代表”的质疑纷至沓来,并不奇怪。
一项制度的存在,往往有其合理性。本溪人大出台这样的规定,本意或许是为防止人大代表因正当行使职权而遭遇打击报复,以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但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违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因而,当一名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时,这样的规定是否还应坚守?试想,如果此事长时间悬而未决,违法者得不到法律严惩,不仅会损害人大代表的形象,还会影响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
令人担忧的是,类似情况并非个案。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有的涉嫌醉驾,有的涉嫌经济犯罪,警方向人大机关申请强制措施时,都曾遭遇拒绝的尴尬。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必须带头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遵纪守法上作出表率,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绝不允许知法犯法的行为发生。同时,针对类似事件,应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定,别让此类尴尬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