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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立案登记制 破解立案难

省高院立案庭负责人为您解疑

  本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余建华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规定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28日,省高院出台关于立案登记的具体实施意见。

  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实施立案登记制,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4月29日,记者就立案登记制专访省高院立案庭负责人。

  立案登记制四大特点

  问:立案登记制与以往实行的立案审查制,有哪些不同?

  答:我省是立案大省,去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13万余件,收案量名列全国第二。以往,部分法院存在掌握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周期过长等问题,甚至在个别案件中存在不收立案材料,或收了材料不予答复,或只给口头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现象。可以说,法院的立案环节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这是最大的不同,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具体说,立案登记制有四大特点:

  更开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申请,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等材料。

  更快捷。法院接受材料后,应当予以当场立案。

  更周全。法院立案庭收到群众起诉或自诉材料后,要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接收日期;当事人如果没有书写能力,可以向法院口头起诉。

  更负责。法院立案庭收到群众的材料后,如果发现有材料需要补正,必须一次性书面通知群众;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要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如果法院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群众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问:省高院出台的具体实施意见,有哪些值得注意的规定?

  答:首先在立案方面,主要规定了三个层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又齐备的,给予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申请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当场不能补正的,法院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对争议较大,工作人员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后,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在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作出决定的,将先予立案,及时移交给相关业务庭。

  哪些案件不予受理

  问:新制度实施后,是否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答:首先,到法院登记立案的案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起诉条件。如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有仲裁前置的程序,如劳动者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不能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当事人起诉或自诉时一定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诉状和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法院将一次性书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另外,如果以前到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如果没有新材料、新证据,根据“一案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法院仍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依法严惩滥用诉权

  问:以往,各地曾出现不少滥用诉权的案子。如今,立案的“口子”放开了,如何减少滥诉现象?

  答: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滥用诉权的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对于不讲诚信的违法滥诉行为,法院一经发现,应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到法院诉讼,并不是化解纠纷的唯一途径,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近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努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平台化解纠纷的功能。群众如果对这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疑虑,可以在达成协议后,再到法院确认。经过确认之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立案登记制 破解立案难 2015-04-30 3865843 2 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