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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我省立法保障军人军属权益

有关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本报杭州4月24日讯 (记者 袁艳)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保障军人军属权益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为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推进军人军属权益的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充分发挥人大立法引领作用。

  条例对以下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保障工作经费,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强化对军人的政治荣誉保护,维护军人的人格尊严;解决军人家庭住房保障问题;探索解决军人军属就医难问题;保障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三属”在交通、参观游览方面享受优待;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力度,规范安置程序;对生活困难的残疾军人和“三属”给予临时补助等。

  为进一步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条例加强了对军人配偶权益的保障,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做好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工作。鼓励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配偶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我省立法保障军人军属权益 2015-04-25 3859804 2 2015年04月25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