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背后是金钱交易和腐败行为——
谁动了单位的奶酪
本报记者 黄宏
核心提示:
现代社会,一些单位的内部信息对常人看似无用,可一旦被泄露,却会给不少人带来利益。因此掌握单位内部秘密的公职人员,成为很多企业或个人“攻关”的对象,以致各种泄密现象屡有发生。这种出于利益动机而导致的泄密现象,很可能暗藏金钱交易和腐败行为,该如何遏制?
虽是一张光盘或几页薄纸,却可能换来金钱,因为上面载满了单位的内部秘密。
将这些东西交给“有需要”的人,就能从中捞到好处,这让不少人心里偷着乐。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交易最终难逃法网。
前段时间,丽水市人民医院原主管中药师汤召峰,就因为向医药代表透露“统方”,从中受贿,一审获刑10年。
贪念,非法交易谋私利
“统方”是一种专业术语,是指一家医院对医生处方用药量信息的统计,其内容包括医生开处方最喜欢用什么药、哪种药用量较大等。
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这种信息没有丝毫价值,但是一些医药代表却视之如宝贝,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统方”,看看医生用了多少自己推销的药品,然后再根据用药量给医生回扣。医生得到好处,自然多用医药代表推销的药品。因此,“统方”也是卫生部门严令禁止医院向外透露的信息。
然而,对于汤召峰而言,在药房处工作,也曾在信息处工作,这些秘密来得极为轻易。因为信息网络中心的职责,就是接收来自各科室的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分析,以准确及时地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而作为主管中药师,他经常参与药品、制剂的使用和管理,也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在收集信息过程中,汤召峰得到同事徐某的“帮助”。早在2007年,汤召峰和徐某商量,要他提供医院信息系统中的“统方”权限账号,然后将“统方”数据导出后提供给他人,并给予徐某一定的好处费。2011年之后,则是徐某自己操作,然后把“统方”数据拷贝到U盘,再交给汤召峰,间接提供给其他医药代表。徐某从中也获得了不少好处,每个月获利在700元至2500元不等。
对这种行为的性质,汤召峰很清楚。作为药品回扣利益链中的重要环节,这种非正常“统方”行为,既违反《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同时触犯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也会严重影响医院及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
因此,汤召峰的口风很紧,从来不向徐某透露医药代表的身份和人数,以及自己从医药代表处收了多少报酬。
胆敢铤而走险,最重要的驱动力就是金钱。在这些医药代表中,钭某某是最重要的“需求者”。从2003年起,他就要求汤召峰提供“三七胶囊”等7种药品的“统方”数据,并约定报酬按照针剂5角钱一支、药丸5角钱一盒的方式计算。10多年下来,汤召峰共收了钭某某提供的好处费15万余元,在分给他人之后,自己留下了9万多元。
前段时间,汤召峰走上了松阳县法院的被告人席,以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规定,形同虚设失防线
单位秘密之所以泄露,往往和个人私欲的膨胀密切相关。在衢州,曾经有一个“神人”——衢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原副主任科员翁某,凡是经他“指点”的公司,往往能在招投标时顺利中标。
说来并不奇怪,翁某之所以如此“神”,就在于他掌握了招标的信息。
2007年开始,翁某在衢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就业安置科工作,具体负责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设备采购。2008年,翁某认识了衢州一家网络公司负责人朱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约定“一起发财”、“利益平分”。就这样,在4年多时间里,翁某让该单位屡次中标。当然,朱某也投桃报李,先后6次送给翁某现金165万余元。
除了和朱某勾结,翁某还为6家业务公司在单位办公系统维护、办公用品采购、网络专线接入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时提供帮助。为感谢翁某的“辛苦”,这些公司在中标后纷纷以回扣、好处费等名义,送给翁某15.5万元人民币、价值4万元的油卡和8000元的电话充值卡。
直到走上衢州市柯城区法院的被告人席,人们才清楚翁某的伎俩:提前泄露采购内容,招标文件设置特定参数,评标过程倾向打分……通过种种手段,这些企业得以中标也就顺理成章。翁某最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各种泄密行为的发生,不少和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相关。当内部人员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时,容易形成一种法不责众的虚假心理安慰,内部秘密也就更快泄露出去。
在缙云,曾经发生过一起类似汤召峰的医药人员受贿案件。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该县人民医院药剂科的部分人员,每月除工资外,还有一笔额外的“补贴”——病区药房每人每月可分得1000元,门诊药房每人每月可分得800元。在这些人眼中,科室副主任张某、卢某是照顾体恤下属的好领导,而实际上,这些钱的来源也是出售“统方”。最后的结果是,连同两名药剂科副主任在内的13位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措施。
有关人士认为,从当前查获的案件来看,有不少单位对内部秘密的保护意识较差,虽然也有具体制度规定,但往往停留于纸面,或者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具体配套措施,这道防线形同虚设。
监管,紧扎篱笆莫放松
面对越来越多的泄密现象,已有不少单位意识到保护内部秘密的重要性,签订保密协议则是常见的做法。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当前和单位内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是一种比较好的做法,“单位和员工之间,约定好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样可以让员工头脑中绷起保密这根弦。”
从实践来看,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可以采取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的形式。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双方保密协议则是除了前者之外,单位也要承担对员工的秘密进行保护的责任。
在现实中,有些单位虽然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却仍不能阻止泄密现象的发生。
刘建在杭州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前段时间,他被要求签订了保密协议。“签了这份保密协议后,感觉有了一定的束缚。”他说,虽然如此,心中也存有疑惑:既然要保密,那至少要告诉员工什么是单位秘密,不能简单地签个保密协议就拉倒,至少要列出具体条目。如果只是大而化之地说要保密,却连什么是秘密都不说清楚,难以保证会有好的效果。
有关人士认为,这种含糊的协议可能存在风险。“对单位来说,自然是希望‘保密’定义的门槛越低越好,保密协议中说得越含糊,就意味着门槛越低,出了事后越容易保护自己。”这位人士表示,这种行为对权利人要求过于苛刻,很可能因为难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而最终无法成立。
除了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之外,对一个单位而言,保密的范畴还应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关人士认为,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的特点,专门制定对外保密规章和内部保密规章,明确保密制度、秘密的范围,就单位秘密和涉密人员进行级别划分,一旦出现泄密事件,也能顺利进行追溯倒查。
当前,很多单位的秘密往往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对防范“外鬼”入侵,设置了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手段来对付,但这种手段阻止不了知道用户名和密码的“内鬼”。有关人士建议,单位还应该对内部用户查阅秘密进行“痕迹留底”,一旦发现某些内部用户有异常动向,单位要引起重视,及时亡羊补牢,防止秘密外泄。
■ 专家观点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安:对一个单位而言,秘密非常重要,这和单位的社会声望,甚至与生死存亡有关。单位首先要正确界定什么是可以公布的信息、什么是秘密,在明确了正常信息和秘密之后,单位应该加强保密教育,普及相关内部制度,让员工知道何处可为、何处不可为,防止在无意中泄露单位秘密。一旦单位出现“内鬼”,泄密事件被发现后,应对有关人员严厉惩处,不应遮遮掩掩,要坚决追究泄密者在民事、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泄密者是党员,还应对其进行党纪处分,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