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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要闻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5年4月5日)

  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经营权流转取得积极成效,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土地流转规范性、稳定性不够,流转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依然存在,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能力和发展实力不够强,要素保障和支持保护措施不够有力。为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大力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推动农业现代化继续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按照改革创新、走在前列的要求,正确把握工作原则,让土地流转更好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让规模经营有力支撑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坚持完善制度、有利发展。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形成有利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体制机制。

  ——坚持于法有据、农民自愿。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正确运用法律保护、政策引导手段,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坚持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创新创业,依靠改革破解难题。加强改革协调和政策配套,注重公共服务和设施改善,进一步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有效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力。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实际,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进程,循序渐进推进土地流转,科学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使政策措施符合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取得实际成效。

  三、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以土地承包权确权台账、合同、证书等为依据,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和农民民主协商相结合,严格执行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推倒重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有效保障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全面实行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依托政府信息服务网,开发全省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搭建省、市、县、乡四级系统对接、信息互通的管理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管理相衔接。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县、乡两级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分类指导标准,防止经营规模过大、效益偏低。引导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自行经营,可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办股份合作农场,也可将经营权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经营。帮助支持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倡导推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流转土地时间较长农户参加社会保险和转移就业。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承接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抓好农田改造和管护,并向土地流入方协商收取适当的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支持和保障承包农户依法行使流转土地自主权,农村基层组织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代理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对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等内容作出约定。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受让方农业经营资质制度。严格工商资本准入门槛,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安置当地农村劳动力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按租赁承包地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县、乡两级要落实人员负责流转登记、归档和管理工作,分级做好流入土地经营主体资质与资信审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六、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网络,2015年所有涉农县(市、区)建成县、乡两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公益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通过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延伸覆盖到村。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进入流转平台交易,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等规则,强化市场运行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风险。加快培育农村产权评估服务组织,大力培养评估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产权登记、评估、抵押、交易和监管办法,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体系。

  七、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由县级政府组织试点并颁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妥开展赋予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健全抵押担保登记、价值评估机构和办法,探索抵押担保资产处置办法。各地应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贴息等制度,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分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完善涉农贷款分析和评估制度,健全涉农信贷信息共享和部门会商机制,共同解决金融支农问题。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八、鼓励流转土地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大力鼓励土地流入户发展粮食生产,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可实行面向规模主体、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补贴的制度,有关支持政策要向家庭经营方式且种粮达到一定面积以上的对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落实省定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家庭农场培育试点,按200亩左右粮田配套2-3亩土地、存栏生猪500头养殖规模,通过定量规划、定向招标、定额扶持方式进行培育。

  九、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改造。推进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向连片集中流转土地区域倾斜,加快改善道路、沟渠、耕地质量等条件。探索村集体、农户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两区”)的建设管护机制,开展农田大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开辟民间资本参与农田设施改造新途径。深化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农机维修中心建设,推进农机装备广泛覆盖、高效利用。

  十、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的“四个严禁”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强化耕地执法监督,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占用农地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和示范区划定工作,严禁建设占用,实行永久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引导经营者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耕地撂荒等行为。实行农业“两区”规划调整省级备案制度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度,农业“两区”内从事设施农业和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要与农业“两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十一、落实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政策。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的农业设施用地,生产经营期间不改变用途的,备案长期有效。按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积极探索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新模式,平原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可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配套一定比例的设施用地发展畜牧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省重大产业项目入库审核时要适当降低农业重大项目标准,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扶持措施,统筹完善农民培训相关政策,逐步推进职业农民双证制工作。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方式,大力发展农业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逐步扩大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规模,加大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

  十三、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加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主体的培育力度,健全家庭农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新型主体评级制度,深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名录,并与农技服务、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等挂钩。积极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整合农业服务资源,健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制度,落实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制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支持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与服务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保障程度。

  十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各类服务组织,围绕“米袋子”“菜篮子”和农业主导产业,完善生产服务设施装备,积极开展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等服务。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及农业生产等综合服务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仓储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职能。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龙头,在村、新型主体建设服务站点,构建与农业经营主体紧密对接的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制定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组织建设,加大服务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搭建、政策机制创新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宣传、农办、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司法、税务、工商、档案、测绘、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土地承包管理、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农村财务审计等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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