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名称,岂可搭便车
【案情点击】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江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前年4月,广州星河湾公司、浦东星河湾公司以“港龙公司”未经许可,开发并销售“东方星河湾”项目楼盘,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港龙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省高院二审认为,“港龙公司”应当知道“星河湾”商标及楼盘的知名度,却突出使用近似标识,并宣传称“把星河湾空降到我们嘉善来”等,明显存在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港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专家点评】房地产业的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现象时有发生。但以前,法院往往以相关公众不易混淆等为由,认定侵权不成立。本案是我省首个认定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的案件,有力遏制了楼盘“搭便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