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下海,须守规矩
廖小清
近日,有人向媒体举报,深圳市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原局长罗演广今年初辞去公职身份,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任总经理。举报信称,此举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利益回避的规定,坪山新区有关部门表示正在与深圳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此事。
如今,官员下海已经不是新鲜事。不管是机关还是企业,都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但倘若官员下海后,到与原来任职岗位有直接工作业务关系的单位就职,就值得关注和警惕了。众所周知,官员的手中或多或少掌握着一些社会公共资源和公权,一旦下海去与自己有直接工作业务往来的单位高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利益输送,造成不好的影响。
此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暂行)》明确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而在下海的官员中,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官员甚至在任时,就开始谋划下海的出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有意向的企业谋取私利。
因此,面对少数官员下海中出现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关部门也需要闻风而动,进一步细化对官员下海的规定,强化对这类行为的监督,严防官员下海中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让官员下海之路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