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
也须严惩
如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劲东风下,落马的“老虎”、“苍蝇”不少,但被依法惩处的名单中,鲜见行贿者的踪影。
难怪,最近一则行贿者被判刑的新闻引起人们关注:赵某和王某为给公司拿项目,分别向北京昌平区市政市容委原主任任鹏举行贿20万元和40万元。近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3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3年。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可见在法律上,对行贿者依法严惩完全有法可依,但在落实上大打折扣,甚至不了了之。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受贿者、行贿者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密不可分,正是有了行贿才会有受贿。虽然官员走上腐败之路,其自身没有把持住底线,目无党纪国法是主要原因,但行贿者的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为谋私利,行贿者不惜“围猎”干部,拉干部下水,严重侵蚀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万不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法网”套不住行贿者的尴尬局面,不仅有悖情理,更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作为产生腐败源头之一的行贿者,受到法律的严惩是反腐败斗争的应有之义。只有真正增加行贿者的违法代价,才可能让那些专叮“有缝的蛋”的“苍蝇”打消侥幸心里,彻底铲除腐败的土壤和不良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