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 纪检监察问责制
本报讯 (记者 胡丹 通讯员 吴建亚) 温州市鹿城区日前率先出台《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将被问责的31种行为。鹿城区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生免疫力,出台《问责办法》,是要促使纪检监察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坚决防止‘灯下黑’。”
将被问责的31种行为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主要涉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10种行为;第二类是纪检监察干部违反队伍自身建设有关规定的10类行为:第三类则是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中违反执纪相关规定的11种行为。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可单独或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