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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经济·大事件

网络时代,产权意识不可缺位

  蒋卫阳

  在前不久举行的2015博鳌亚洲论坛上,新浪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曹国伟与一批互联网和实业界的大佬,就互联网思维与商业的本质进行了一场讨论。有大佬认为,互联网是颠覆商业本质的,因为商业本质是追求利润,而互联网是降低和消灭利润的。而曹国伟则反驳说,他并不觉得互联网应该是免费的经济,也不同意互联网改变了商业要盈利的实质。新的互联网模式通过免费模式获取用户,建立用户平台,最后还是要收费的……

  互联网思维与商业本质的关系到底如何?与这些业界大佬不同,我等“低头一族”平时在享受信息分享的快捷、掌上消费的便利的同时,很少会去想这类近乎哲学思考的问题。不过,现象与本质本不能隔断,类似“互联网思维与商业本质”的问题,你想或是不想,它就在那儿,甚至在日常生活中也绕不开它。

  譬如最近碰上的一件小事,就让我十分感慨。笔者因工作关系,平时也写点时文,虽然文不惊人,但在互联网时代,包括电子媒体、网站在内的媒体转载也有一定的数量,但笔者以及笔者服务的单位似乎从未收到过稿费,有的甚至连出处也不标明。对此,我已习以为常,直到前几天,忽然收到重庆一家国内外发行的杂志寄来转载文章稿费单,反倒让我感到有点“反常”。不过,这种“反常”让我感到的是温暖。

  现代社会,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自古就有“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说法,而现代经济学中,美国的科斯等人对产权也有精辟的论述。就知识产权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文章作者的著作权属于版权的范畴,自然在相关法律的保护之下。可为什么在实际上,一大批文章作者没有享受到这种无形财产权的权利,反而习惯了网络时代的“被转载”?

  个中原因不只一个,比如网络时代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健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等等,但对于新生的互联网产业来说,也到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地位的时候了。

  中国的互联网从上世纪90年代起步发展至今,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甚至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思维成为眼下的一个热词,比较多的看法是,它是指“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的确是对互联网思维规律的较好总结,也得到了实践的肯定。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成长,包括法律规定在内的相关规范意识也必须提到应有的议事日程。

  以现代经济学的眼光看,产权是交易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产权受保护的程度与交易的健康发展是正相关的,这也是与世界对话的必然要求。我们在提倡分享的同时,还应当冠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否则,包含“分享”在内的互联网意识难免就会缺“钙”,以致行而不远。

  2014年3月24日,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与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会的54名境外代表座谈,其中既有来自世界500强企业的董事长,也有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前主席、来自哈佛大学等的顶尖专家、教授。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强调:从根本上讲,中国必须走科技创新的道路,而创新的必要条件就是保护知识产权。

  尽管现实的情况并不那么尽如人意,但针对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权威媒体也发出自己有力的声音。如新年伊始,新华社连发三文,批评微信公众号愈演愈烈的内容“抄袭”现象。

  一些公然的“被转载”现象,还遭到舆论的责问。有款手机APP宣布获得一亿美元投资,并实现高达数亿美元的估值。其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引起人们怀疑,其号称“我们不生产新闻,我们是新闻的搬运工”,但有识之士一针见血地指出:“但事实上,其搬运的不仅是新闻,更是版权。所谓的‘新闻搬运工’,掩盖了侵权的事实。”

  如果说,有很多“被转载”现象发生在传统媒体身上,那么即便对引领风尚的互联网企业来说,又何时离得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呢?

  去年“双11”之前,阿里就成功将“双11”购物节注册成商标,意味着其他电商促销将不能再打“双11”的牌子。这引起一些大牌电商的非议,有的还将其上升到“垄断行为”的高度。然而,从法治角度看,这恰恰证明了阿里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相信,阿里的做法在互联网界还只是开端,今后还会有更多的类似做法涌现。

  谓予不信?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浙江日报 经济·大事件 00011 网络时代,产权意识不可缺位 2015-04-01 3832964 2 2015年04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