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我省国家赔偿详情
20年赔偿2600余万元
本报杭州3月25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王华卫) 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今天上午,省高院发布了近20年来浙江国家赔偿案件情况。截至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浙江法院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2611.3192万元。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包括法院、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等。
20年间,浙江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434件,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为166件,以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15件,以安全机关和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8件。
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少国家赔偿案在经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后,并没有进入法院的国家赔偿程序,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要多于这一统计数。
从1995年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非常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2013年全省国家赔偿案件共支付国家赔偿金1207.5798万元,2014年是765.1731万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13年1月1日修正后《国家赔偿法》实施,因此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增长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