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4·19打砸案”一审判决
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苍南3月20日电 (通讯员 李查 记者 黄宏) 去年4月19日,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执法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今天下午,苍南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涉案的22名被告人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4月19日8时45分许,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工作人员带领协管员、搬运民工对灵溪镇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一煤气灶店的物品占道责令整改时,被过路的黄祥拔拍摄,结果双方发生冲突。
9时15分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欲将被害人申南洋、赵二远及涉嫌违法行为的赵三远、沈孝贤、周强强带离调查处置时,遭到围观人员拦阻。当日10时许至18时许,灵溪中心派出所、特巡警大队陆续增派人员支援现场。其间,22名社会闲散人员乘机滋事,持石头、水泥块、木棍等物品,殴打被害人、打砸车辆,造成被害人申南洋、沈孝贤、周强强、赵二远、赵三远受伤,1辆中巴车、1辆小货车、3辆警车、1辆救护车及车上医疗设备不同程度受损,康乐路与大门路路口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鉴定,被害人申南洋伤势为重伤二级、沈孝贤伤势为轻伤一级、周强强伤势为轻伤二级,赵三远、赵二远均为轻微伤。此外,上述6辆车及车上设备损失为1142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