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新闻时评

虽有权 切不可任性

  在不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合法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虽有权 切不可任性

  杜 博

  近日,一个法律名词“滥用诉权”火了。南通一对父女在一年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公车数量、征地拆迁资金等信息,被当地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驳回上诉。

  滥用诉权多适用于民法场域,一般认定标准为:具有行使诉权的表征;违背诉讼目的或超越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存在主观恶意;导致对方受侵害。简言之,滥用诉权需至少满足违法性和侵害性两个条件。在此案中,百姓要求政府公开信息,侵害性何在,法院仍需进一步说明。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滥用诉权的适用范围仍不甚明晰,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行使恰当,还值得商榷。可以明确的是,在祭出“滥用诉权”这顶帽子时必须谨慎,防止“误伤”民众的合法诉权及用法的积极性。

  观照现实,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多年,但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依然突出,建设阳光政府任重而道远。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合法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在法律框架内,公民每一次“偏执”的追问,都是将阳光一点一滴渗透进那些灰暗的角落。退一步讲,若无猫腻,大大方方将陆家父女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晒一晒又何妨呢?

  归根结底,公民合法诉讼也好,“滥用诉权”的出台也罢,都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利的每一次交锋,都是迈向法治中国最接地气和最有生命力的动能。同样,民或官、个人或机构,均需秉持严谨的精神对待法律,“有权不可任性”,或才是这个案例最有价值的意义之所在。

  ■我来打酱油

  @人在你的江湖:能公开的,就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则作出解释。政府信息公开若做到这一点,谁还会有空一年94次提出申请?法院不应轻率裁定“滥用诉权”,而应详加说明,给百姓一个说法,不然,自己就会落入“滥用裁决权”的舆论漩涡。

  @红红火火的活: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次数多了些,被法院以“滥用诉权”驳回?请问法院:政府该公开的信息却不公开该咋判?

  @菏泽新志:申诉次数多说明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还不够透明,虽然这对父女有些“扰官”,但能促进透明执法的进程也是值得赞许的。


浙江日报 新闻时评 00011 虽有权 切不可任性 2015-03-06 浙江日报2015-03-0600033;3805885 2 2015年03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