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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人文·理论视野

“一打三整治”:
依法行政理念的生动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海洋捕捞业发展迅速,为浙江经济发展积累了重要财富。与此同时,海洋捕捞业急剧发展与海洋渔业资源的有限性产生了巨大冲突,蓝色经济的未来前景堪忧,社会隐患加剧。为了有效遏制破坏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恢复浙江海洋生态环境,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一打三整治”工作,使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基本匹配,重振“东海鱼仓,中国渔都”风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打三整治”正是依法行政理念在浙江的生动实践,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在海洋治理中的具体运用,符合当前浙江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需求。

  “一打三整治”有坚实的执法基础,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渔业是典型的资源型产业,渔业资源属于共有财产资源,具有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两大基本特征。这两大基本属性,容易带来因负外部性造成的“公地悲剧”。要避免悲剧发生,保证渔业资源的持续利用,必须建构相应的规范体系,对有限的渔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限定渔业权行使范围;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实行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浙江省渔业法律规范体系由国家、地方法律规范、地方政令以及执法措施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它确保了浙江“一打三整治”执法行动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同时也证明当前推进的这项执法工作并非凭空创设,更不是短期、临时的政绩工程,而是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的一项具有严格限定条件和程序要求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范层面:以公共利益为根本,我国已经构建了以《渔业法》为基本框架,《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为基本内容的渔业权与海洋资源协调发展法制规范体系,浙江地方为实现上位法规定而制定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成为该规范体系的具体细化,辅以《安全生产法》、《刑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强制力规范为依据,依法行政实现了有法可依。

  地方政令层面:为了保障执法活动有序开展,适应渔业管理实际情况,弥补法律规范相对宏观、抽象,缺少灵活的缺陷,在前述法律规范之下,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及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这是对渔业法制规范的细化和落实,构成了浙江实现渔业管理法治化的具体内容和举措。

  执法措施层面: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必然包含明确的违法后果内容。在前述法律框架下,为了让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够清晰地认识与了解行为后果,方案对执法内容做了准确部署:一是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非法行为;二是整治“船证不符”捕捞渔船和渔运船;三是整治禁用渔具;四是整治海洋环境污染。在这四类问题下设定了相应的执法规范以及针对性的处置措施。规范的出台保证了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有效地适用规定,防止出现借执法之名滥用执法权力的现象,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框定在渔场修复振兴的需要范围之内。被执法对象同样可以根据这些规定作出合理预判,调整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一打三整治”有过硬的执法力量,拥有法律授予的执法权力作为保障

  小组统一协调。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核心是履行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然而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设计,仅有单纯的渔业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一套职权明确、执法程序齐备、执法素质过硬的执法体系必不可少。同时,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涉及渔政、环保、安监、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管辖权限,执法工作无法仅靠单个部门完成,必须跨部门协同作战方能有效履行法定职责。为此,依据《组织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按照渔场修复振兴行动方案既定目标,结合“一打三整治”工作特点,浙江省成立了渔场修复振兴协调小组。由省协调小组统一负责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计划、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避免了多头领导、权限冲突的问题,提高了渔业执法效率。

  救济职能明确。“有权利必有救济”,执法机构不应仅视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更应是保护私权利的救济部门。推进“一打三整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法律原因或事实原因造成私权利的损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行政责任的承担是法治政府应有的基本原则。渔场修复振兴专项行动注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防止私权利因行政权力实施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以及在受到损失后能够及时地获得救助。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中,确定了省法制办、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在相对人权利救济方面的职责,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得足够、畅通的救济途径。各部门职责明确、配置合理,符合行政法权力规制要求。

  保障能力强化。违法行为处罚无法替代渔业执法工作,以罚代管只会增加执法难度。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专项行动中,不仅仅考虑强制性执法一面,更注重保障性执法的另一面。因此,渔场修复振兴专项行动中,将诸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重心设定于扶持渔民发展,助力海洋经济转型上,提出要统筹考虑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因素,研究完善政府赎买、转产补贴、产业扶持等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和投入力度;将更多捕捞渔民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转产转业渔民就近就地稳定就业和自主创业。将这些保障性措施紧密结合到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解决了过去单一强制性执法的弊端,弥补了渔业整治后出现的产业真空。

  “一打三整治”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符合国际海洋执法惯例和执法理念

  “一打三整治”依据成文法规范和浙江省海域特质,针对渔业产业发展与海洋资源保护矛盾,实施的渔场修复振兴方案符合当前世界各国海洋执法理念和国际通行的执法惯例,也为全国渔业执法机制健全、渔业法律规范完善提供了丰富、有益的借鉴经验。

  传统海洋国家日本,采用与浙江类似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管理部门对渔船建造、注册和检验设定规范,并对渔业实施许可配额制度,控制捕捞总量。韩国对渔具进行了限定,执法机关严格控制渔民数量、最小网目尺寸、渔期和鱼的尺寸。中国台湾渔业法对渔业权渔业、特定渔业和娱乐渔业进行分类,设定权重,在保障渔业许可配额顺利落实的同时,注重渔民切身利益保护扶持,逐步转型。美国、加拿大采取执照、许可和其他特权方式管理渔业,配套相应措施限制渔船、渔具的准入,控制捕捞能力,并对航次期间也做了严格规定,划定捕鱼区域、渔业季节以及鱼的尺寸等条件,保证捕鱼总量能够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海洋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签署的国际规范增多,现代化渔业管理制度的接轨需求越来越迫切,倒逼浙江不断调整现有制度规范、执法机制,以符合海洋经济国际化需要。“一打三整治”正是此背景下的有益尝试,通过具体化我国现行国内法,借鉴国际通行执法模式,吸收现代化渔业管理理念,在浙江海域内积累有益的渔业执法经验,为全国进一步完善渔业管理体系奠定扎实基础。

  【作者单位:省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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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3802283 2 2015年03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