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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

  据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意见》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意见》强调,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意见》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工作合力。


浙江日报 天下 00005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 2015-03-03 3803101 2 2015年03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