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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要闻

我省出台新规——

普高中职可相互转学

  本报杭州2月27日讯 (通讯员 程振伟 记者 王婷) 今天,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就推进我省普高和中职学生相互转学工作进行规范指导。

  省教育厅规定,需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或中职学校学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中职学校或普通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接到申请后,中职学校或普通高中学校在有空缺学位、并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同意学生转学申请。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之前提出转学申请。

  在学业转换上,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经修习完成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互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尽可能认定学生已经获得的学业成绩,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根据学分认定情况,安排转入学生到合适年级就读。

  在毕业认定和毕业证书发放上,转入中职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应至少修习一年,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毕业证书。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职学校学生完成普通高中所规定的学分,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的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据了解,我省推进普高和中职学生相互转学工作相关规定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政策衔接,2012级普通高中学生在高三上学期结束时,可以向中职学校申请转学。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6 普高中职可相互转学 2015-02-28 3800681 2 2015年02月2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