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防止官员利用公款存放谋利
公款存放 公开招标
记者 方力 通讯员 吴玲娟 颜新文
本报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这是继《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之后,我省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推出的又一制度规范。
《办法》规定,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款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公款存放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公款,也应按本办法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因特殊情况未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公款,有关单位应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法》对领导干部作出了3个方面的行为限制: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公款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不得在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领导干部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存放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入职、晋升、薪酬、奖励、提成、业务费等利益挂钩,给予其照顾,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落实监督和惩处措施。一方面,聘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金融机构参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公款存放招投标,或者作为集体决策备选金融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应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的从业、任职情况,所在单位和直接分管单位在该金融机构的公款存放情况作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并在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作出说明。对单位和领导干部违反《办法》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在责令纠正的同时,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