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岂能是猫鼠一家
王玉宝
监管的职责,已被公众认知,但一些监管者为何敢充当犯罪分子耳目和保护伞?背后映射的是监管体系本身清毒能力的欠缺,以及对监管问责的不力。
监管岂能是猫鼠一家
“搞定公安就没事”,“检疫部门叫我们把肉藏起来”,“有钱都能摆平”……江西高安“病死猪肉”事件发酵数日,屠夫肉贩撂下的这几句话,依然在刺痛公众对监管者的期许之心。
从媒体报道和当地政府目前的查处情况看,公安、检疫、工商、农牧等环节的监管者,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之监管者与犯罪分子猫鼠一家的情形,在其他安全事件中屡有曝出,舆论借由此次病死猪肉事件,要求严惩“监守自盗”者的呼声十分高涨。
近年来,有一个社会共识正在逐渐形成。即,在一些监管者充当犯罪分子“卧底”、为之站岗放哨的情形下,这些监管者而非生产者已经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当予以严惩。社会舆论,亦已从早些年声讨“小商小贩何以如此肆无忌惮”,转变成近些年的追问“监管者何以如此肆无忌惮”。公众越来越认识到,一个贩卖公权力的监管者,危害远高于那些“散兵游勇”的小商小贩。
这样的道理说得通,也不难理解。但问题在于,为什么监管者能够被收买,为什么敢于“猫鼠一家”,为什么有机会“监守自盗”?倘若不厘清这个问题,监管失守的情形恐怕会一再上演。
“监守自盗”,映射的是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犯罪分子不可能通盘买下监管系统,他所能收买的只能是个别监管者。但问题是,为何少数几个“内贼”,却往往能豢养出一个规模庞大的黑色产业链?这一方面说明,监管体系本身发现隐患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监管体系清除自身“毒素”的能力不强。这难道不是监管架构、制度设置本身的缺陷吗?
从这个角度看,讨伐“失身”的监管者,固然紧迫,但弥补监管体系的漏洞,则更为根本。对此,一方面,只有科学分配监管体系内的各种权力,确保执法力量的相互制约,才能解决权力运行在系统内部的阳光化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从外部引入上级部门、人大、政协、媒体乃至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才能解决权力运行体系的封闭性问题。
不能“失身”,还要不敢“失身”。假如前者有赖于监管体系的科学化设置,后者则有赖于严厉问责。以此衡量,目前的“失身”者,显然并未看到足够令其警示的前车之鉴。以高安病死猪肉事件为例,目前官方仅对8名负有监管责任的官员予以免职。这些人中,是否包括那些通风报信、权钱交易者,公众不得而知。但以往安全事故的问责显示,记过、免职往往是家常便饭,开除已算重罚,被刑罚伺候者则少之又少。这样的问责力度,岂能使“监守自盗”者止步?
实际,法律并非没有利器。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多种渎职罪。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司法解释,释放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但毋庸讳言,安全事故中的多数官员,都能在问责中稳妥退身,以渎职罪被公诉者非常少见。
隔靴挠痒式问责,难以对权钱交易形成震慑。对高安病死猪肉此类恶性事件,问责倘若仍是蜻蜓点水,恐怕很难服众。决不能让那些“内贼”,一面拿着人民给的薪俸,一面享受着犯罪分子的“贡品”。唯有完善监管体系,祭起法律利器,才能真正驱除“内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