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看PPP
张旭东
古典小说《红楼梦》历来被誉为百科全书,从理财的视角探析该书,可以看到预算控制、资产管理,还可以看到增加流动性(典当)、盘活存量(放高利贷),甚至还有PPP雏形的公私合作案例。
如果把贾府比作一个小社会的话,大观园就是一个公共产品,贾府上下,无论主子还是奴才,都消费这个公共产品,元妃省亲、黛玉葬花、宝玉夜祭是在大观园,小红邂逅贾芸、司棋私会潘又安也是在大观园。这个公共产品本来是官有官办的,存在严重的效率问题。
《红楼梦》第五十六回,探春在不改变大观园产权属性的前提下,把具体的经营权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贾府的下人来实施。这种公私部门的“运营与维护合同”,属于广义的PPP范畴(狭义的PPP,通过公私合作经营还有融资作用,这在本案例中体现不够明显)。
通过观察大观园PPP模式,可以得出如下经验。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将经营效果与利益挂钩,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提高了效率。按照探春的方案,大观园的产出除保障贾府中定例取用外,允许经营的老妈妈拿去生利,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书中第五十九回,曹雪芹借小丫鬟春燕之口描绘了改革后的新气象:“这一带地上的东西都是我姑娘管着,一得了这地方,比得了永远基业还利害,每日早起晚睡……老姑嫂两个照看得谨谨慎慎,一根草也不许人动”。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按照下人的专业特长实行分业经营:潇湘馆的竹林交给老祝妈照管,稻香村的菜蔬稻稗交由老田妈经营。通过专业对口的优化配置,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也要避免中间徇私。贾府管理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成风,探春、宝钗等通过“收入抵免支出”的方式,将大观园经营收入直接抵免有关支出,“问他们谁领这一分的,他就揽一宗事去,……不用账房去领钱。”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结算环节,防止了中间盘剥与舞弊行为。
分配必须兼顾各方利益。改革后的大观园,除保留其原有公共产品属性外,作为产权方,贾府还得到生活用品实物供给保障,“头油,胭粉,香,纸,……都是有定例的……都是他们包了去”,光这一项一年就省下四百两银子。除此之外,改革方案还考虑了让经营者“盈利但不暴利”的问题,要求经营者每年“拿出若干贯钱来,大家凑齐,单散与园中这些妈妈们”。改革做大并分好了“蛋糕”,使各方都得利。
当然,大观园PPP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便是契约基础不牢固。大观园PPP模式中,没有合法有效的PPP协议,探春仅征得了王熙凤的口头同意,没有请示贾府决策层(贾母、贾政、王夫人)得到产权人的授权。因此,探春的经营管理举措难以约束贾府全体成员。在小说第五十九回,就出现了宝钗的丫头因摘柳条、鲜花而与负责经营的婆子产生冲突的情节。事实上,这项改革也是短命的。至小说第六十四回,王熙凤病体渐愈正式复出理事,之后的大观园风波迭起,一度热火朝天的PPP模式不再被提及,改革无疾而终,未释放红利。
二是产生负外部效应。贾府中的奴才多“联络有亲”。其PPP模式运营后,经营人从事其他工作的亲友就疏于本职工作来参与PPP项目,这种“兼职”行为干扰了贾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例如,春燕是怡红院的丫鬟,本职工作是服侍宝玉,因为他姑妈经营了一份产业,经常被叫去照看照看,这对其本职工作是有影响的。
由此可以得出,运作好PPP模式,首要选择最佳合作对象。通过引入合作伙伴,既要引进资金,又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在选择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等市场化手段,通过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项目程序公开规范、结果科学合理。
在PPP模式合作成功的关键是当事人能够诚信履约。尤其是政府一方,要有契约精神,不能利用管理者的优势侵犯私方的合法权益。此前有报道称,对于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来自政府不守信,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兑现与项目有关的承诺、在合同之外增加特许经营者义务等。
因此,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产权边界也须清晰界定。在PPP运作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要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V),在执行过程中,项目的权利义务都归属于SPV,SPV的股东根据合同分担风险和收益。就是通过SPV这种标准形式,保障多元的股本在非常清晰的股份制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寻求共赢,防止“搭便车”。
同时,应当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在合同中设定专门条款:假如私营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公共部门可以根据合同对其予以惩罚,比如削减支付额;如果持续低于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共部门可终止PPP合同,直接接管项目或再进行招标。当然,如果私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优于合同规定的标准,公共部门可以追加一定比例的支付,以示奖励。
探春主导的大观园PPP模式并未化解贾府的经济危机,但引古鉴今,分析总结其成败得失,对于积极稳妥地做好PPP的探索与实践仍有现实意义。
(作者为青年法学研究者)